根据对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第三次会议主席团交付的代表议案审议结果,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将制定自然遗产保护法列入2010年和2011年立法工作计划。经过两年多的工作,我委已完成了自然遗产保护法草案的起草工作,并已将草案报送全国人大常委会。议案提出的各项建议,已在草案中得到充分地体现。近一年来,为了配合常委会做好草案的修改和审议工作,使立法基础更加扎实,同时加深社会有关方面对自然遗产保护立法的理解,我委根据有关方面提出的意见,继续就自然遗产的定义及其与现行保护制度的关系进行调研和专题论证,反复听取有关专家、院士的意见,形成了一系列专题论证报告。目前,法律草案及相关论证材料已经准备完毕,建议将审议自然遗产保护法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
三、代表长期提出的修改
土地管理法、
矿产资源法和制定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法的议案共18件,建议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听取国务院专项工作报告加强监督,促进议案的进一步落实
10.关于修改
土地管理法的议案13件
徐景龙、任玉奇、高晓明、地力毛拉提、孙桂华、武秀君、孙传敏、张有会、车晓端、潘雪红、张庆军、陈学平、买世蕊等407名代表提出关于修改
土地管理法的议案13件(第26、84、106、115、205、239、263、275、314、337、417、443、538号)。议案提出,建议尽快修改
土地管理法,提高征地补偿标准,改革征地补偿方式,缩小土地征用范围,规范征地程序,健全土地权利体系,完善耕地保护制度和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制度等土地管理基本制度,强化法律责任,加大土地执法监察力度。
修改
土地管理法是全国人大代表连续多年提出的议案,十届人大共提出议案76件,十一届人大一至三次会议共提出议案32件。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高度重视
土地管理法修改工作。
土地管理法修改已列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并曾先后列入2009年和201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计划,国务院将
土地管理法(修订)列为2011年立法工作计划二类需要抓紧工作、适时提出的项目。今年4月国务院法制办正式启动法律修改工作,并组成了联合工作组,正在抓紧修改草案的起草工作。
我委认为,随着我国工业化和城镇化的快速发展,现行
土地管理法中的一些规定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新的形势发展要求。从历年代表
关于土地管理法修改的议案来看,征地补偿标准、补偿方式、土地征用范围、征地程序、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等方面的问题是代表议案中反映较为集中和强烈的,也是现行
土地管理法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在
土地管理法的修改过程中,我委提前介入,与国务院法制办、国土资源部等有关部门保持密切联系沟通,督促有关部门加快起草工作进程,注意吸收采纳代表议案提出的意见建议。经与国务院法制办沟通,代表议案中提出的许多建议都已在修改草案中得到采纳和体现。为了推动法律修改审议工作的深入开展,我委已建议201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国务院关于土地管理情况的专项工作报告。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督促国务院办公厅尽早上报
土地管理法修改草案,在国务院将
土地管理法修改草案正式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后,我委将继续开展有关调研,认真配合全国人大常委会做好审议工作,争取使修改后的
土地管理法尽快出台。
11.关于修改
矿产资源法的议案3件
袁泽、黄河、李崇等94名代表提出关于修改
矿产资源法的议案3件(第91、269、540号)。议案建议对
矿产资源法不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容进行修改,按照矿业市场化的要求,修改按照不同所有制区别对待矿业企业的规定,建立和完善矿业权出让、转让制度和矿业税费及经济利益分配机制。
修改
矿产资源法是全国人大代表连续多年提出的议案,十届人大共提出议案13件,十一届人大一至三次会议提出议案5件。
矿产资源法修改已列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由国务院起草。国务院将
矿产资源法(修订)列为2011年立法工作计划三类需要积极研究论证的项目。国土资源部已经形成了
矿产资源法修改草案的征求意见稿,并对意见逐条进行梳理汇总。代表们提出的关于进一步明确探矿权采矿权出让、转让的原则、方式和条件,完善矿业费税及资源经济利益分配制度、取消不同所有制矿业企业的区别性规定、增加优化矿业产业结构等方面的建议,也是当前
矿产资源法修改起草中研究的重点问题。
我委认为,伴随现代企业制度和矿业资本市场的逐步建立,议案提出的现行
矿产资源法中按所有制区分矿山企业以及矿业权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允许转让等内容确实已经不宜适用,亟待修改。为了推动
矿产资源法的顺利修改,我委已建议201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国务院关于矿产资源开发和保护情况的专项工作报告,主要是我国矿产资源开发和保护的基本情况,战略性资源的保护和储备情况,矿产资源开发中的环境保护和补偿情况,存在的问题和下一步的工作打算等。建议国土资源部结合全国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抓紧完成草案,上报国务院,按照程序尽快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