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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关于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4.关于修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议案1件

  张全等30位全国人大代表提出修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议案1件(第64号)。议案提出,因违法处置、倾倒工业固体废物造成环境污染的事件屡禁不止,因此亟需加强对工业固体废物的管理。现行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虽然对工业固体废物管理作了规定,但相对比较原则,难以满足现实工业固体废物管理的需要,需要及时予以修订。

  环境保护部认为,2004年修订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虽然对促进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加强工业固体废物的管理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经过几年的实施,该法也暴露出一些问题,需要修改和完善。议案提出的建议,具有很强的针对性,环境保护部将开展相关制度的必要性、可行性论证等立法基础工作并建议适时修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我委开展的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相关法律后评估认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需要修改完善。代表议案中提出的加大相关处罚力度,对单位和相关责任人都应当进行处罚的意见,在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中已经补充规定。对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环境的一些特殊问题,如代表议案提出的通过实施分类管理、建立重点管控工业固体废物的经营资质管理制度和转移联单制度、完善工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标准体系等制度加强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充分研究论证,并采取进一步措施解决议案关注的问题。

  5.关于制定土壤污染防治法的议案2件

  徐景龙、赵林中等62位全国人大代表提出制定土壤污染防治法的议案2件(第18号、第315号)。议案指出,土壤是构成生态系统的基本环境要素,是人类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也是经济社会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资源。我国土壤污染的总体形势相当严峻,已对生态环境、食品安全、人民身体健康和农业可持续发展构成严重威胁,建议制定土壤污染防治法,保护土壤生态环境。

  环境保护部认为,土壤污染防治是新时期环境保护的一项重要任务。我国的现行法律法规中,对土壤保护、农田保护有一些零星的规定,但多分散而不系统,缺乏可操作性,不能满足防治土壤污染防治管理工作的需要,建议抓紧研究制定土壤污染防治的专门立法。农业部认为,加强土壤污染防治,对于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农业可持续发展非常必要和重要。但是,土壤是各类污染源的最终承受主体这一特性,决定了防治土壤污染的关键是抓好各类污染源管理,建议当前将工作重点放在严格执法监管和完善配套规定上来,暂不制定土壤污染防治法。

  我委认为,我国土壤污染总体形势严峻,应当重视,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有必要依法完善。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因此规定,国家环境保护规划中关于环境污染防治的内容应当解决土壤污染等突出环境问题,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支持土壤污染防治。我委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严格执法监管、加强对农民的指导扶持和完善有关土壤污染防治的配套规定,同时对是否单独立法进行深入研究论证。

  6.关于修改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议案1件

  周晓光等30位代表提出关于修改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议案1件(第125号)。议案提出,环境影响评价法三十一条规定,对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而擅自开工建设的单位,可以补办环评手续;逾期不补办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这一条款规定缺乏法律条文的严肃性,而且会造成不少影响环境的项目先上马后报批。建议将该条进行修改。

  环境保护部认为,环境影响评价法对加强我国规划和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议案所提关于未批先建项目限期补办环评手续的规定,各方面对此批评意见相当集中。一些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对环境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造成了严重危害,应当予以严厉打击。因此,建议将环境影响评价法的修改问题早日提上议事日程,并争取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或年度立法计划。

  我委认为,2008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环境影响评价法进行了执法检查,检查报告中明确提出一些地区和部门存在着“未批先建”、“批小建大”、“未评先批”等违法现象是环境影响评价法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之一。从环境影响评价法三十一条规定实际执行的情况看,这一条影响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有效实施,也损害了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因此,建议对环境影响评价法三十一条规定进行研究,适时进行修改。

  7.关于制定环境污染事件应急管理法的议案1件

  张全等30位全国人大代表提出制定环境污染事件应急管理法的议案1件(第62号)。附有环境污染事件应急管理法草案。议案指出,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工业化进程的推进,我国面临的环境问题日益突出。近年来,环境污染事件呈高发态势。鉴于环境污染事件多发,环境污染事件对社会产生的影响往往较大,而环境污染事件的预防和处置专业性较强,相关管理制度和法律规定不完善,政府应急管理体系难以满足环境污染事件应急管理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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