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关于修改
土地管理法的议案13件。
11.关于修改
矿产资源法的议案3件。
鉴于全国人大代表已连续多年提出相同议案。
土地管理法和
矿产资源法修改已列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由国务院起草。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抓紧工作,尽快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同时建议201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国务院关于土地管理和矿产资源开发和保护情况的专项工作报告,推动法律修改审议工作的深入开展。
12.关于制定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法的议案2件。
制定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法是全国人大代表连续多年提出的议案,是重要的民生问题。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2012年听取和审议国务院关于保障饮用水安全情况的专项工作报告,推动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并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在现行相关法律基础上,认真研究、充分吸收议案提出的意见建议,由国务院牵头制定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和污染防治的专门法规。
四、对修改或者制定法律的可行性尚待研究的议案共17件,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研究制定配套法规和规章,或者通过改进工作解决议案关注的问题,同时继续开展立法前期研究论证
13.关于制定湖泊生态安全法的议案1件。
我委通过积极推动
太湖流域管理条例的出台,探索湖泊生态保护立法的途径。2011年4月,我委参加了环太湖五市人大推进太湖治理联席会议,并听取了议案领衔代表杜国玲和地方人大对太湖生态安全立法的意见,会后将太湖周边省、市人大对国务院制定太湖流域管理条例的建议意见汇总送国务院法制办;6月,我委在江苏省苏州市召开代表议案办理情况反馈会议;7月,我委在江苏省无锡市召开了湖泊安全立法座谈会,围绕总结地方人大对促进国务院太湖立法工作的经验,以此推动以湖泊为主的流域立法,加强对太湖、巢湖、滇池、鄱阳湖、洞庭湖依法治理和保护。根据会上全国人大代表和地方人大提出的意见,两次向国务院法制办提出
太湖流域管理条例草案的修改建议,并得到了采纳。
太湖流域管理条例已于2011年8月24日经国务院第169次常务会议通过,
太湖流域管理条例的颁布,对今后湖泊生态保护立法具有重要的参考和指导作用。
14.关于制定节约用
水法的议案1件。
节约用水条例自2005年起已经连续7年列入国务院立法工作计划。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在相关条例制定过程中认真研究吸收议案的具体建议,切实加强水资源节约保护工作加快立法进程,争取节约用水条例尽早出台。
15.关于修改水资源保护相关法律的议案4件。
16.关于制定气候变化相关法律的议案2件。
17.关于制定原子能法的议案1件。
18.关于制定大洋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和管理法的议案1件。
19.关于制定海岸带保护法的议案1件。
20.关于修改
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议案3件。
21.关于修改
气象法的议案1件。
以上代表议案所提出的意见,我委已向国务院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并结合我委的立法和调研工作,分别进行了研究,我委认为代表议案中提到的问题,有的是执行层面的问题,需要加强部门协调和法律法规、政策措施的落实,有些是立法应当细化的问题,应当完善配套法规。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加大法律的实施力度,严格执法,并根据代表议案,对法律中可能涉及的管理职责、制度和措施等内容深入研究论证,在制定相关行政法规、规章和标准时,认真考虑代表意见和建议。
以上报告,请审议。
附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关于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的审议意见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
2011年12月28日
附件: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关于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四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的审议意见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主席团交付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共57件,其中要求制定法律的20件,要求修改法律的37件,涉及21个立法项目。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之后更加注重法律的修改完善、督促有关方面抓紧法律配套法规的制定、继续做好法律制定工作等三方面要求及代表议案办理的工作要求,以提高议案办理实效为目的,将办理代表议案与办理代表建议相结合,与开展立法、监督工作相结合,与重点调研工作相结合,认真研究了各项议案,征求了有关部门意见,通过邀请提议案代表参加座谈和调研等方式,与代表加强联系和沟通,形成了分析报告,提出了议案处理意见。2011年12月8日,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召开了第二十八次委员会全体会议,对议案办理意见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有关修改
环境保护法及修改或制定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法律等议案共20件,结合
环境保护法修改起草工作和配合全国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国务院环境保护工作报告,梳理相关议案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有的在
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中采纳,有的在相关法律的办理意见中提出
1.关于修改
环境保护法的议案8件
徐景龙、张喆人、吴建平、周晓光、张庆伟、刘庆宁、苏寿堂等217位代表和海南代表团提出关于修改
环境保护法的议案8件(第21、63、83、126、166、219、338、485号),其中吴建平代表领衔提出的议案附有完整的修改草案。议案提出,
环境保护法已经公布实施二十余年,需要修改,建议根据实践需要,建立完善环境保护的各项制度,优化管理体制,强化政府的环境责任,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