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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贯彻落实金融统计标准工作的指导意见

  (九)在信息管理系统和业务系统中执行金融统计标准,包括在新系统开发或现有系统升级过程中执行标准和在现有系统中执行标准。
  新开发或改造的系统应严格执行已发布的金融统计标准。其中,自行开发的系统,其数据字典中的数据定义和对外提供的数据都应符合已发布的金融统计标准;使用外购软件包的系统,其对外提供的数据应符合已发布的金融统计标准。以上两种情况一般都应在标准发布后两年之内完成。
  在现有系统中执行金融统计标准的,标准牵头实施部门应在标准发布后对系统进行数据标准符合性分析,提出分析报告和遵从新标准的计划,一般应在标准发布后一年之内完成。
  (十)与金融统计标准进行全面比对。金融机构收到金融统计标准及制度文件后,应按照标准规定,由牵头实施部门会同各相关业务部门和科技部门,对经营管理和数据披露中使用的标准化定义、指标等与标准进行比对,对现有业务系统与金融统计标准进行全面比对。比对内容包括各项分类标志是否齐全,内容是否完整,分类是否与标准一致,代码是否符合标准规范等。
  (十一)明确职责分工。根据比对和评估的结果,由标准牵头实施部门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各相关业务部门具体职责和分工,分解落实。
  (十二)稳步贯彻实施。针对经营管理和数据披露中的缺失信息和与标准不一致的地方,按照标准进行补充和整改。针对信息管理和业务系统中存在的问题,采取以下措施:1.针对系统缺失信息,在系统中添加录入相应要素,做好源数据信息补录工作,保证源数据的完整性;2.研究现有系统和数据仓库的改造方案,制定实施步骤及时间表,稳步推进落实工作;3.开发新系统时融入标准化理念,在新业务系统立项审批和验收环节中,将是否符合金融统计标准作为审批和验收的必要条件。
  (十三)做好质量评估。在标准落实过程中,评估各业务环节的工作步骤及完成情况,进行标准执行与管理的质量评估。评估内容包括:1.披露和交换数据是否符合标准;2.内部管理是否符合标准化规范;3.系统是否按标准化要求改造;4.工作人员是否熟练掌握相关标准。
  (十四)加强数据应用。质量评估后,金融机构应充分发挥标准化统计数据的信息资源优势,结合自身实际情况,构建基于统计标准的多样化数据模板,加强统计数据的分析和应用,为本机构经营管理提供更加有效的信息支持。
  (十五)定期进行自查。标准牵头实施部门负责检查本机构金融统计标准的执行情况,并及时向标准化工作落实小组汇报。
  (十六)加大保障力度。金融机构应在牵头实施部门设立相应工作岗位,配备落实标准所需的人员和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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