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经营单位当年年度经营目标、绩效考评成绩为不合格的,暂缓兑现或扣减其绩效奖金,对经营单位负责人和副职及其管理班子成员给予警告、降低翌年月薪标准、停发相关奖金等处罚;对经营单位业已发放本单位管理班子成员的月薪之后,凡超过其上一年度人均月薪标准的,应在下一年度中扣回,记入其人事档案,并作为选拔任用经营单位负责人和副职及其管理班子成员的重要条件。
(二)经营单位连续两个年度经营目标、绩效考评成绩为不合格的,对经营单位负责人给予免职、待岗处理;并对经营单位人均月薪标准给予相应的降低调整,原则上控制在上一年度人均月薪标准以下。
第四十二条 房地产业企业的奖惩,以3年的经营目标进行综合考评取得的结果为依据。
第四十三条 饭店业企业的托管经营和对外承包经营的甲方驻店代表的奖惩,参照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经营单位已上报(或拟上报)企业改制方案的,在未获正式批复之前,参照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对经营单位出现信访的或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要追究经营单位主要责任人责任和相关人员的责任,不参加机关服务中心、德宝实业总公司的评比活动。
第四十六条 对经营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必要时,应当责令其责任人限期赔偿经济损失。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2005年6月8日发布的《
财政部机关服务中心经营单位经营目标管理和绩效考评办法》(财服经[2005]2号)即行废止。
第四十八条 对未签订“年度经营目标管理责任书”的机关服务中心经营单位负责人或责任人的考评(包括饭店业企业的托管经营或对外承包经营的甲方驻店代表),应比照本办法中相关的经营目标管理和绩效考评范围的组织实施。
第四十九条 机关服务中心各经营单位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单位的经营目标管理和绩效考评暂行办法的具体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