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与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进一步完善“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权责明确、协调配合”的财政干部教育培训管理体制。
财政部负责拟定全国财政干部教育培训规划及有关政策、规章、制度;负责财政部机关(含直属、派驻单位)全体干部和省级财政部门厅(局)长的教育培训工作,以及省级财政部门处长、地(市)财政局长及其他专业干部的相关业务培训工作;指导全国财政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编写全国财政干部教育培训教材;印制统一的培训证书;检查评估本级负责的财政干部教育培训质量。
各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制定实施本地区财政干部教育培训规划,以及有关规章制度;负责组织本厅(局)全体干部和地(市)财政局长的教育培训工作,以及地(市)财政局科长、县(市)财政局长及其他专业干部的业务培训工作;组织本地区财政干部参加财政部组织的各类培训班;检查评估本地区财政干部的教育培训质量。
地(市)财政局根据财政部及地方的干部教育培训规划要求,负责实施本地区、本单位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组织本地区财政干部参加省级财政部门组织的各类培训班;检查评估本地区财政干部的教育培训质量。
(三)落实培训与使用相结合机制
将干部教育培训与人事管理结合起来,建立以能力和业绩为导向的用人机制,引导财政干部注重自身素质的提升,形成自觉参加培训的内在动力。要将干部参加教育培训的情况作为干部上岗、晋级、晋升、年度考核评优的必要条件,做到“不培训不上岗、不培训不提拔、不培训不评优”。各级财政干部按规定应接受培训而无故不参加培训、未完成培训任务或培训不合格者,新录用人员不能任职定级,晋升领导职务人员不得晋升,年度考核不能被评为优秀等次,也不得进入后备干部人才库。
加强培训证书管理。财政系统干部参加培训要做到一人一证。每年年末将干部参加各类培训的内容及其在培训期间的表现等情况进行登记,并存入本人档案,作为干部晋升、年度考核和奖励的依据之一。
(四)加强培训质量评估
为了测定培训质量和效果,决定继续进行或停止某个培训项目,获得改进培训工作的信息,必须完善对培训项目的评估机制。要将培训质量评估作为参训学员信息反馈的一条重要途径,科学全面地设计评估标准,从培训需求调查、方案设计、教师选聘、办班管理等方面综合评估培训组织人员的工作水平,从教学内容、教学方法、课堂组织、讲义质量、培训效果等方面综合评估教师的教学质量,从教学设施、教学服务、学员考勤、后勤服务等方面综合评估培训基地的服务质量。培训评估要遵循科学的程序,一般由决定评估、制订方案、实施评估和评估反馈四个步骤组成。根据培训班的实际需要,可以进行培训前、中、后的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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