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项目申报条件
(一)一般要求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实施后原则上不新增产能。
2.项目前期工作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3.项目整体(含子项)近三年内未得到中央财政资金支持(已申报其他渠道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4.固定资产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
(二)推广示范项目应至少有一个产业化成功应用案例,并达到吨产品的铬渣产生量不超过0.8吨,渣中氧化钙含量不超过3%(以干渣计)的基本要求;应用示范项目原则上应具有中试验收报告,开工在建,或具备开工条件。
(三)应用示范项目应由技术知识产权拥有方出具在示范验证成功且具备国家买断条件时,同意优先采取国家买断使用权方式推广的书面承诺。
三、申报材料要求
(一)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上报申请文件。文件内容主要包括申报项目基本情况说明、申报条件符合性审查意见、项目总投资额核定情况、对项目真实性及项目整体(含子项)近三年内未得到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承诺说明等。
(二)由具有乙级(含)以上咨询资质的专业机构分项目编写的清洁生产专项资金申请报告。
(三)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联合或中央企业组织专家对项目评审后出具的评审意见。
四、申请报告编制要点
(一)推广示范项目
1.企业基本情况
包括所有制性质、主营业务、近三年来的销售收入、利润、资产负债率、项目法人等基本情况。
2.项目基本情况
包括项目建设的必要性、主要建设内容、总投资及资金来源,以及项目前期工作情况等。
3.示范效果分析
包括技术来源及先进性评价、解决的主要问题等。重点是对比分析项目实施前后,企业清洁生产水平提升情况(铬渣及其毒性削减及节能、降耗、资源综合利用等)以及经济效益评价。
4.企业对项目材料真实性、合法性的承诺;企业对项目申请其他中央财政资金情况的说明
5.有关附件要求(复印件)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2)核准或备案文件
(3)规划部门出具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