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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工作的意见

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工作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2007年12月启动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试点工作以来,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各省(区、市)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积极创新工作机制,科学规范工作流程,严把债务清理核实关、筹资偿还关和新债控制关,通过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确保了化债试点工作顺利进行,促进了农村和谐稳定,增加了农村有效需求,取得了明显社会经济成效,也为进一步做好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工作奠定了良好基础。为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农村义务教育化债政策,在总结试点省份经验的基础上,经国务院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切实加强对化债工作的组织领导
  做好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工作,对维护农村中小学的正常教学秩序,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增加农村投资消费需求,推进农村综合改革,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首批试点省份的经验表明,哪个地方的组织领导有力,那个地方的化债工作就进展顺利。各地及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把化债工作摆上议事日程,强化组织领导,建立领导责任制,落实部门分工负责制,建立健全运转顺畅的工作机制。负责化债工作的有关部门要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加强调查研究,加强指导督促,加强信息沟通,及时化解矛盾,要把问题解决在基层。要做好案例分析工作,及时总结推广各地好的经验做法,确保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工作顺利进行。
  二、进一步做好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工作
  按照2008年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用3年左右的时间,基本化解农村义务教育的历史债务”的总体要求和“制止新债、摸清旧债、明确责任、分类处理、逐步化解”的化债原则,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决定在全国全面推进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工作,各地要在积极化解农村“普九”债务的同时,努力化解农村义务教育的其他债务,同时建立起制止发生新的农村义务教育债务的稳定机制。
  在首批试点省份中,已化解完全部农村义务教育债务的试点省份要做好考核验收工作,做好查漏补缺和纠错纠偏工作,做好化债数据信息的入库归档工作,做好化债经验总结和成效追踪工作,做好新债的监控和制度办法的完善工作;只化解完农村“普九”债务、未化解完农村义务教育其他债务的试点省份,要积极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其他债务,并做好上述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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