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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国家保密局关于印发《涉及国家秘密的通信、办公自动化和计算机信息系统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共中央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国家保密局关于印发《涉及国家秘密的通信、办公自动化和计算机信息系统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保办发[1998]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保密委员会办公室(保密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保密委员会办公室,解放军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各人民团体保密委员会办公室:

  为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形势下保密工作的决定》中提出的“涉及国家秘密的通信、办公自动化和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建设,必须与保密设计的建设同步进行,报经地(市)级以上保密部门审批后,才能投入使用”的要求,规范保密部门的审批工作,经报请中央保密委员会领导同意,现将《涉及国家秘密的通信、办公自动化和计算机信息系统审批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望及时反馈。

  一九九八年十月二十七日

  涉及国家秘密的通信、办公自动化和计算机信息系统审批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形势下保密工作的决定》中“涉及国家秘密的通信、办公自动化和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建设,必须与保密设施的建设同步进行,报经地(市)级以上保密部门审批后,才能投入使用”的要求,规范审批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审批工作应当坚持讲求科学、实事求是,既确保国家秘密又便利各项工作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应于地(市)级以上保密部门对涉及国家秘密的通信、办公自动化和计算机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涉密系统)的审批工作。

  第四条 国家保密局主管涉密系统的审批工作。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通信、办公自动化和计算机信息系统是指以计算机、电话机、传真机、打印机、文字处理机、声象设备等为终端设备,利用计算机、通信、网络等技术进行信息采集、处理、存储和传输的设备、技术、管理的组合。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的保密设施是指为防止涉密信息的泄露或者被非法窃取而采用的设备、技术和管理的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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