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十六届五中全会、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中央1号文件精神,进一步修改完善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十一五”规划,并与国家有关规划相衔接,严格按照规划编制要求进行专家论证。国家规划印发后,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及时修改完善本地区、本部门的农业综合开发“十一五”规划,与国家规划对接,确保国家规划落到实处。
三、多渠道增加农业综合开发投入
(一)加大中央财政资金投入。积极争取中央财政预算较大幅度增加农业综合开发投入。同时,继续加大利用外资力度,做好世界银行贷款农业科技项目、世界银行贷款加强灌溉农业三期项目、英国政府赠款面向贫困地区农村水利改革项目的实施工作,并积极争取其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用于农业综合开发。
(二)落实地方财政配套资金。认真总结在部分地区开展财政资金配套保障试点的经验和做法,修改完善试点办法,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引导各地进一步把注意力从降低配套比例转到千方百计落实配套资金上来。同时,鼓励和支持各地区积极争取其他渠道的相关资金,如土地出让金等,统筹安排作为农业综合开发的配套资金。
(三)鼓励农民增加投入。完善“以农民为主体”的开发机制,让农民参与项目规划、建设、运行的全过程,进一步调动农民参与农业综合开发的积极性。同时,积极探索竞争立项、以奖代补、拍卖产权、单项工程业主负责制等行之有效的方式,鼓励和引导项目区农民对其直接受益的工程建设筹资投劳。
(四)引导信贷资金及其他社会资金增加投入。完善“政府推动、市场化运作、龙头企业带动、农民组合”机制,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通过参股经营、贴息、补助等多种扶持方式,引导和带动信贷资金及其他社会资金增加对农业综合开发的投入,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四两拨千斤”的作用。
(五)加强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与其他支农资金相互配合、统筹安排的试点工作。总结2005年试点工作经验,进一步加大试点力度,每个省(区)都要至少选择一个县(市)进行试点。按照“以县为单位,建立协调机制,统一规划,统筹安排;坚持资金用途不变,各记其功”的原则,继续探索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与扶贫开发、农业生态建设、农村中小型基础设施建设等其他支农资金相互配合、统筹安排的投入机制,提高财政支农资金的整体使用效益。
四、突出加强中低产田改造和中型灌区节水改造
(一)打造全国粮食生产核心区。在严格控制开发范围的基础上,继续加大对全国13个粮食主产区省份的投入,对《国家优质粮食产业工程建设规划》确定的粮食生产大县进行重点倾斜,着力打造粮食生产的核心区。粮食主产区省份要从现有的开发县中,选择耕地及中低产田面积大、粮食总产量及商品率高、粮食增产潜力大的若干个开发县,适当集中资金进行重点扶持;非粮食主产区省份也要重点加大对本地区产粮大县的投入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