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投资参股资产运行机构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2006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农业部(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现将《农业综合开发投资参股资产运营机构考核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
农业综合开发投资参股资产运营机构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资产运营机构职责,建立奖惩激励机制,规范和推进农业综合开发投资参股经营试点工作,根据《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投资参股经营试点管理办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资产运营机构,是指在农业综合开发投资参股经营试点过程中,经财政部门授权,进行国有资产投资及运营的企业法人组织。
第三条 资产运营机构代表国家投入财政参股资金,享有出资人权利,履行出资人义务,维护国有出资人的基本权益。
第四条 财政部门对资产运营机构的考核,应本着“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实事求是”的原则进行,根据考核结果予以奖惩。
第二章 资产运营机构的选择
第五条 资产运营机构原则上由省级财政部门选择确定。
第六条 资产运营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较强的资本实力,健全、有效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二)能有效执行农业综合开发政策制度;
(三)具有参与投资参股经营项目评选的能力;
(四)具备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人力资源(如派出董事、监事、财务总监等);
(五)有良好的经营业绩、诚信记录和丰富的资本运营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