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投资参股资产运行机构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投资参股资产运行机构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2006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农业部(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现将《农业综合开发投资参股资产运营机构考核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
农业综合开发投资参股资产运营机构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资产运营机构职责,建立奖惩激励机制,规范和推进农业综合开发投资参股经营试点工作,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投资参股经营试点管理办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资产运营机构,是指在农业综合开发投资参股经营试点过程中,经财政部门授权,进行国有资产投资及运营的企业法人组织。
  第三条 资产运营机构代表国家投入财政参股资金,享有出资人权利,履行出资人义务,维护国有出资人的基本权益。
  第四条 财政部门对资产运营机构的考核,应本着“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实事求是”的原则进行,根据考核结果予以奖惩。

第二章 资产运营机构的选择

  第五条 资产运营机构原则上由省级财政部门选择确定。
  第六条 资产运营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较强的资本实力,健全、有效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二)能有效执行农业综合开发政策制度;
  (三)具有参与投资参股经营项目评选的能力;
  (四)具备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人力资源(如派出董事、监事、财务总监等);
  (五)有良好的经营业绩、诚信记录和丰富的资本运营经验。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