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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评估办法》的通知

  实地考察是指对集体评议为基本可行和可行的部分项目进行实地查勘、核实等。
  形成结论是指整理、归纳、总结集中评议、现场答辩、实地考察等意见,作出项目可行或不可行的结论。
  第十五条 项目可行是指项目建设有必要、技术可行、经济合理、资金配套与偿还能力可靠。
  项目基本可行是指项目基本符合立项条件,但专家对某个方面存在疑问或认为某些问题需进一步了解。
  项目不可行是指项目建设没有必要、技术不可行、经济不合理、资金配套与偿还能力可靠性差。
  第十六条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直接评为项目不可行:
  (一)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
  (二)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农业综合开发有关政策规定的;
  (三)弄虚作假,财务状况不清,资产状况不良的;
  (四)农民不能从中受益的;
  (五)破坏生态环境的;
  (六)其他不符合评估规定要求的。

第五章 项目评估职责和违规违纪处理

  第十七条 国家农发办、省级农发办事机构和中央农口部门农发办应履行如下职责:
  (一)制订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评估有关规章制度,提出项目评估要求,提供并初步核实项目评估资料,对项目评估工作进行组织、监督和指导;
  (二)建立健全专家库,并对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
  (三)抽查复核部分评估结论为可行的项目;
  (四)办理其他与项目评估有关的工作:
  (五)支付项目评估费用。项目评估费用按《农业综合开发事业费使用管理若干规定》(财发字[1999]102号),从同级财政安排的农业综合开发事业费中列支。
  第十八条 专家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要求完成集中评议、现场答辩、实地考察等项目评估任务;
  (二)客观公正地提出项目评估意见,并对评估结论负责;
  (三)严格遵守项目评估工作纪律及其他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国家农发办、省级农发办事机构和中央农口部门农发办工作人员不得向专家提出倾向性意见,不得隐瞒、篡改评估结论。违者应根据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条 专家不履行职责或违反有关规定的,应根据情节轻重,采取取消项目评估资格、向所在单位通报、追究相关法律责任等方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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