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省级农发办事机构和中央农口部门农发办,应积极配合国家农发办项目评估,提供申报项目的相关材料和初步意见。
第三章 项目评估内容
第十一条 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和产业化经营项目评估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建设必要性;
(二)技术可行性;
(三)建设内容和规模;
(四)预期效益;
(五)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
(六)财务评价;
(七)组织和管理;
(八)环境影响评价。
第十二条 土地治理项目评估应增加以下内容:
(一)项目区主要制约因素及治理措施;
(二)开发治理的目标及建设标准;
(三)水、电、耕地、土壤、气候等资源条件;
(四)项目区农民自愿筹资投劳及参与项目建设的积极性;
(五)当地政府对农业综合开发工作的重视情况;
(六)运行管护措施;
(七)其他情况。
第十三条 产业化经营项目评估应增加以下内容:
(一)产业政策及区域产业规划;
(二)项目带动农民增收、促进农业结构调整和优化情况;
(三)企业资信、财务状况及法人资格;
(四)产品市场前景及风险;
(五)生产、建设条件;
(六)生产工艺和设备选型;
(七)项目建设用地落实情况;
(八)项目建设环保措施;
(九)项目运行机制及企业内部经营管理机制;
(十)其他情况。
第四章 项目评估程序
第十四条 项目评估包括评估准备、集中评议、现场答辩、实地考察、形成结论等。
评估准备是指初步审核评估资料,拟定评估方案,从专家库中选择评估专家并确定专家组组长,向专家说明有关政策和评估要求。
集中评议是指在专家个人独立审阅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书面审查意见的基础上,专家组集中讨论,提出集体评议意见。集体评议意见分为项目可行、基本可行或不可行。
现场答辩是指对集体评议为基本可行的部分项目,采取答辩形式,由项目建设单位和技术依托单位等相关人员介绍项目情况并回答有关问题,专家组根据答辩情况提出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