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要将医院评审作为加强医院管理和医疗服务监管的一项基本制度,按照“政府主导、分级负责、社会参与、公平公正”的原则,形成科学合理、运行有效的医院评审制度体系。建立健全以医院自我评价为基础,以周期性评审和不定期重点检查为主要形式,以书面评价、医疗信息统计评价、现场评价和社会评价为主要内容,政府、医院、第三方机构和社会多元评价相结合的医院评审制度;强化医院自身保障医疗安全和持续改进医疗质量的主体意识,建立有效的院内质量监测和改进机制,建立健全院内医疗质量保障体系。
各地要认真研究落实我部《
三级综合医院评审标准(2011年版)》、《
二级综合医院评审标准(2012年版)》、心血管病等三级专科医院评审标准(2011年版)及相关实施细则。根据本地情况,如需对标准进行调整的,应当遵循“内容只增不减,标准只升不降”的原则,调整后的标准应当报我部核准后,方可发布使用。
四、建立医院质量常态评价机制
(一)健全专科质控评价体系,开展日常质控评价工作。各地要通过建立健全专科质控评价体系,制订专科医疗技术评价标准,针对医院的专科技术水平、服务能力和医疗质量开展日常评价工作,促进医院加强专科水平和能力建设,并将日常评价结果作为不定期重点检查的组成部分纳入医院评审总分。
(二)建立信息化的医院质量常态评价机制。各地要使用好我部“医院质量监测系统(www.hqms.org.cn)”,督促有关医院认真填报数据,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采集反映医院运行、医疗服务、医疗质量状态的基本数据,建立医院质量数据库,实现医院质量常态化监控,逐步建立信息化的医院质量常态评价机制;对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的核心数据,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发布,促进医院相互借鉴,持续改进;医院要不断加强信息化建设,及时更新数据,及时分析医院工作状态,提升医院精细化管理水平,提高服务绩效。
(三)运用诊断相关疾病组(DRGs)方法开展医院评价。各地要按照《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推广应用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s)开展医院评价工作的通知》(卫办医管函〔2011〕683号)要求,尽快规范本辖区医院的疾病分类编码与住院病案首页填报,提高住院病案首页信息填写、编码和报告质量,并将DRGs方法作为对医院服务能力、服务绩效和医疗质量进行客观定量评价的重要手段之一,逐步加大量化评价方法在医院评审中所占的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