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医院评审工作的通知
(卫办医管函〔2012〕19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贯彻落实我部《
医院评审暂行办法》、《医院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医院评审标准及实施细则等相关文件,切实推进和指导各地开展好医院评审工作,加强各级各类医院日常管理,现就医院评审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注重正确导向作用
医院评审是评价、监督、保障和提高医疗服务质量的重要举措,是我国医疗质量保障和持续改进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落实公立医院改革政策措施的重要手段,医院评审工作对于促进政府对医院实施宏观管理和分类指导,构建目标明确、布局合理、规模适当、结构优化、层次分明、功能完善、富有效率的医疗服务体系具有重要意义。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组织广大医务人员、管理人员认真学习、全面领会医院评审的有关文件精神,通过深入开展医院评审工作,促进各级各类医院全面推进公立医院改革,加强内涵建设,持续改进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提升医院运行效率,适应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医药卫生需求。
二、科学规划,严格评审,优化公立医院布局结构
为确保医院评审工作科学、规范,各地在实施医院评审前,应当制定完成本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明确辖区内医院的功能、种类、数量、规模和布局,通过评审促进医疗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合理利用。
针对个别地方在评审工作中存在的把关不严、盲目争上级别等情况,我部将对各地医院评审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据《
三级综合医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2011年版)》,对2011年1月1日至本通知下发之日前新增的三级医院进行复核。对复核结果不合格的,要求限期整改或责令撤销原评审结论,取消评审等次,并收回等级证书和标识。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各地新增三级医院的评审结论,应当报卫生部核准后,方可公示。
三、完善医院评审的制度和标准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