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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请报送农民工健康关爱工程项目试点工作情况的函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请报送农民工健康关爱工程项目试点工作情况的函
(卫办疾控函〔2012〕15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

  2010年,我部印发了《关于开展农民工健康关爱工程项目试点工作的通知》(卫办疾控函〔2010〕143号),在除海南省和西藏自治区外的29个省(区、市)启动了农民工健康关爱工程项目试点工作。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指示精神,深入推进农民工卫生服务管理工作,我部决定对此项工作进行阶段性总结。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请开展项目试点工作的省(区、市)对2010-2011年本地区农民工健康关爱工程项目进行总结,内容要包括农民工健康教育、健康档案建立、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疾病预防控制和职业病防治等各项工作开展情况、项目目标实现程度及经费保障情况。

  二、请开展项目试点工作的省(区、市)认真总结试点工作的有效工作模式、措施、成功经验和典型事例,并就做好农民工卫生服务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

  三、试点地区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深刻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意义,继续深入开展试点工作,制定2012年工作计划、目标,落实工作经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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