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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组织2012年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

  (复印有效)
  填表说明:1.报考人员如实填写,字迹清晰,如因填写错误导致不良后果的,责任自负;2.所填姓名必须与身份证上的一致; 3.“档案号”首次报名时不填,续考考生必须使用原档案号,以便成绩连续滚动有效;4.“报名编号”由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统一编写,考生不填;5.“考区代码”、“考区名称”请向各考区办公室查询。

  考区名称及代码表

考区名称

考区代码

考区名称

考区代码

考区名称

考区代码

北京市

11

安徽省

34

四川省

51

天津市

12

福建省

35

贵州省

52

河北省

13

江西省

36

云南省

53

山西省

14

山东省

37

西藏自治区

54

内蒙古自治区

15

河南省

41

陕西省

61

辽宁省

21

湖北省

42

甘肃省

62

吉林省

22

湖南省

43

青海省

63

黑龙江省

23

广东省

44

宁夏回族自治区

64

上海市

31

广西壮族自治区

45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65

江苏省

32

海南省

46

 

 

浙江省

33

重庆市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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