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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利用世界银行贷款加强灌溉农业三期项目提款报帐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利用世界银行贷款加强灌溉农业三期项目提款报帐管理办法》的通知


  现将《利用世界银行贷款加强灌溉农业三期项目提款报账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反馈。

  附件:利用世界银行贷款加强灌溉农业三期项目提款报账管理办法

  二○○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附件:
利用世界银行贷款加强灌溉农业三期项目提款报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利用世界银行贷款加强灌溉农业三期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提款报账工作,规范财务行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以世界银行(以下简称世行)有关规定、财政部利用世行贷款有关文件、财政部《利用世界银行贷款加强灌溉农业三期项目管理办法》及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制度为依据。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河北、江苏、安徽、山东、河南等省利用世界银行贷款加强灌溉农业三期项目的提款报账工作。
  第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按本办法规定负责世行贷款的提款报账工作。

第二章 费用类别及支付比例

  第五条 项目建设期所发生的合格费用须按项目《贷款协定》所规定的类别和比例报账。具体类别和比例如下:

类 别

世行贷款支付比例

(一) 土建

 

河北省

32%

江苏省

49%

安徽省

68%

山东省

14%

河南省

53%

(二) 货物

100%

(三) 农民专业协会/用水

户协会

100%

(四) 培训和考察

100%


第三章 提款报账程序

  第六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根据项目费用的实际支出,应用项目管理信息系统编制三份提款申请书(附表一)、费用报表(附表二)及摘要表(附表三),后附相关证明材料,由省级财政部门汇总,并由负责人签字盖章(财政、农业综合开发办事机构分设的,应由两家共同签字盖章)后上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项目办)。
  第七条 国家项目办对省级财政部门报来的提款申请书进行审核确认后,返还一份提款申请书作为付款通知,并从专用账户向省级财政部门拨付款项。各级财政部门应在40个工作日之内将款项逐级拨付至项目资金垫付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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