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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利用世界银行贷款加强灌溉农业三期项目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九条 工程招投标必须遵循《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和国际开发协会信贷采购指南》和国家农发办制定的项目采购管理办法。
  第十条 工程建设应有合格技术人员的全过程参与,并对参与自营工程的农民进行必要的培训,使他们了解施工标准和要求,以保证施工质量。
  第十一条 凡涉及征地、移民安置和青苗补偿的子项目,必须按照本项目“移民安置政策框架”的有关规定处理后方可施工。

第四章 建设管理

  第十二条 工程设计应按本项目确定的目标和行业部门的设计规范进行。设计单位应择优确定,以保证设计质量,并及时解决施工中的设计问题。
  第十三条 超过一定限额的工程项目,必须按照项目确定的采购管理办法,采用规定的方式公开选择施工单位。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合同要求和设计文件施工,设计内容不得随意更改。
  第十五条 工程建设标准执行农业、林业和水利等部门有关的行业技术规范及国家农发办制定的《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建设标准》(国农办[2004]48号)。
  第十六条 工程建设监理执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建设监理办法(试行)》(国农办[2004]49号)以及《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建设监理办法(试行)的补充规定》(国农办[2004]295号)。
  第十七条 各级项目办应对工程进度和质量实施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十八条 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及投资应实行公示制。
  第十九条 工程完成后,应及时进行工程决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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