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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2007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三、以改造中低产田为重点,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
  (一)加大对粮食主产区的扶持力度。坚持以13个粮食主产区省份为重点,加大投入力度。各地区特别是粮食主产区省份要适当集中资金,对本地区粮食生产大县(市、农场)特别是列入《国家优质粮食产业工程建设规划》的县(市、农场)进行倾斜,鼓励他们发展粮食生产。同时,适当兼顾对其他地区的扶持。
  (二)突出加强中低产田改造。改造中低产田,既是建设新农村和发展现代农业的物质基础,也是保障农民生活和构建和谐社会的现实要求。要继续坚持加大对中低产田改造的投入,逐步提高项目投入标准和建设标准,大力发展节水农业,在北方干旱缺水地区开展“膜下滴灌节水技术”试点,努力建设旱涝保收、高产稳产、节水增效的高标准农田。
  (三)加强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在较大幅度地增加部门项目中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投入力度的同时,鼓励各省(区、市)在地方切块资金中适当多安排一些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切实加大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投入力度,努力扩大项目建设范围和规模,为改造中低产田提供更为可靠的外部水利灌溉条件。
  (四)适当支持生态综合治理项目建设。抓好项目区农田林网、防护林体系建设,改善项目区农业生态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扶持草原草场建设、小流域综合治理、土地沙化治理等,为项目区发展农业生产提供良好生态环境。
  四、以推进投资参股经营为重点,完善产业化经营扶持方式,促进农民明显增收
  (一)进一步做好投资参股工作。贯彻落实部领导指示精神,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推进投资参股经营。一是加大扶持力度。2007年,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新增资金继续全部安排用于投资参股经营。同时,坚持只要具备条件,每个省份均可以通过竞争,立项实施投资参股经营项目。二是完善政策。总结投资参股经营试点经验做法,细化投资参股经营立项标准,建立资产运营机构考核体系,制定国有股权转让、收益收缴和分配使用办法等。三是实行重点扶持。集中资金,提高单个项目中央财政年度投资规模,加大对国家级、省级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的扶持力度。在坚持财政资金“只参股、不控股”的前提下,允许对带动农民增收作用强、发展前景好、股权结构合理的投资参股企业,进行增资扩股,连续扶持。四是严格选项。严格专家评审,严肃把关,选准选好投资参股经营企业。五是加强监管。加强指导,严格管理,及时检查,确保财政资金规范、安全、有效地运行,切实发挥投资参股经营企业的带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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