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印发2011年享受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企业名单及免税进口额度清单的通知
(署税函〔2011〕606号)
各直属海关: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9年7月1日起,对经认定的重大技术装备制造企业在免税进口额度内进口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为保证此项税收优惠政策的准确执行,总署以《
海关总署关于执行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署税发〔2010〕108号,以下简称《通知》)对政策执行中的相关事宜予以明确。现将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审核认定的《2011年享受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制造企业名单及免税进口额度清单》、《2011年享受重大技术装各进口税收政策的城市轨道交通装备自主化依托项目业主名单及免税进口额度清单》和《2011年享受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核电装备自主化依托项目业主名单及免税进口额度清单》予以印发(详见附件1、2、3,以下统称《清单》),并就执行中的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清单》中所列的重大技术装备制造企业或自主化依托项目业主(以下简称经认定企业或项目业主)在2011年12月31日前持《进出口货物减免税备案申请表》、企业营业执照、生产制造的相关装备情况资料或自主化依托项目审批文件及其他有关材料向其所在地海关(以下简称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年度免税进口额度的减免税备案手续,主管海关均可以予以受理。
经认定企业从事多项重大技术装备生产制造,且不同重大技术装备生产对应不同的免税进口额度的,实行分别备案。
二、经认定企业或项目业主按照规定办理完毕减免税备案手续后,在2012年1月31日前持凭《进出口货物征免税申请表》、进口合同、发票以及相关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情况说明和其他有关材料,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其在《清单》所列“进口时间”(指向海关申报货物进口的时间,下同)范围内进口的用于重大技术装备生产(或自主化依托项目)所需相关货物的减免税审批手续,主管海关均可以予以受理。经审核符合免税条件的,主管海关出具《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
对于经认定企业或项目业主未在《清单》所列“进口时间”范围内进口的相关货物,海关不予受理有关货物的减免税审批手续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