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07年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计划的批复
你办《关于上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07年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计划和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计划的报告》(新农开办[2007]17号)收悉。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你自治区2007年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计划。建设范围:项目涉及伊犁、塔城、阿勒泰、博尔塔拉、昌吉、吐鲁番、哈密、巴音郭楞、阿克苏、克孜勒苏、喀什、和田、乌鲁木齐、克拉玛依、石河子等15个市(地、州)的74个县(市、区)和自治区司法厅的2个农场,共计76个开发县(市、区、农场);投资规模:项目总投资40582.09万元,其中:中央财政资金21052万元,地方财政配套资金9516.4万元,自筹资金8918.09万元,其他资金1095.6万元;开发任务:中低产田改造项目76个,开发面积64万亩;草原(场)建设项目2个,开发面积2万亩;土地沙化治理项目5个,开发面积3.4万亩。
二、请你自治区依据此计划批复,尽快审批市级或县级的具体实施计划。务必于收到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农发办”)批复后的两个月内,将批复各开发县(市、区、农场)的具体实施计划的汇总情况,报送国家农发办备案。如与国家农发办批复的计划有所变动,需说明变动的理由、具体内容等情况,重新填写“土地治理项目具体措施投资计划表(国农办计6)”和“项目县土地治理项目计划安排情况表(国农办计3)”,并将说明及报表以正式文件形式报送(含报表数据盘);如无变动,也应以正式文件形式对具体实施计划报送文字说明。
三、项目计划一经批复,地方各级农发办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变动,如确需调整,应按照《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9号)中第
四十四条相关规定执行。
四、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认真开展好各项试点工作,及时总结经验、教训,为今后进一步做好相关工作奠定扎实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