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电话、电视、音像设备及制品、电脑及软件;
4、国家明文规定的违禁物品、易燃、易爆以及其它危险物品;
5、动物、植物;
6、用于商业和贸易目的的货物或样品。
(二)行李物品丢失、被盗窃、抢劫、抢夺,以及因丢失、被盗窃、抢劫、抢夺受到的损坏,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三条 保险金额
本附加险的保险金额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第四条 赔偿处理
(一)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索赔时,应提供证明损失物品价值的相关凭据和残骸以及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二)每次赔偿的免赔率以本条款所对应的主险条款规定为准;
(三)保险期间内,累计赔款金额达到保险单载明的本附加险的保险金额,本附加险保险责任终止。
附加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保险条款
投保人在同时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和车上人员责任保险的基础上,可投保本附加险。
第一条 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机动车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或本车上人员的残疾、烧伤、死亡或怀孕妇女流产,受害方据此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依照法院生效判决或者经事故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约定的责任限额内负责赔偿。
第二条 责任免除
发生以下情形或损失之一者,保险人不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一) 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在事故中无过错;
(二) 被保险机动车未发生直接碰撞事故,仅因第三者或本车上人员的惊恐而引起的损害;
(三) 怀孕妇女的流产发生在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30天以外的;
(四) 被保险机动车违反安全装载规定;
(五) 应当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的损失和费用。
第三条 责任限额
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和每次事故每人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其中每次事故每人责任限额不超过5万元。
第四条 赔偿处理
(一)按人民法院对被保险人应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生效判决以及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协商、调解结果中所确定的被保险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经保险人书面同意后,保险人负责赔偿。
(二)每次事故赔偿实行20%的免赔率。
附加油污污染责任保险条款
投保人在同时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基础上,可投保本附加险。
第一条 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机动车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由于被保险机动车或第三方机动车自身油料或所载油料泄漏造成道路的污染损失及清理费用,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第二条 责任免除
(一) 道路以外的损失;
(二) 由于污染所导致的罚款及任何间接损失;
(三) 应当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的损失和费用。
第三条 责任限额
每次事故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按5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的档次协商确定。
第四条 赔偿处理
(一) 保险事故发生后,根据法院、仲裁机构依法判决、裁定、裁决或调解,或者经事故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本附加险责任限额内给予赔偿。
(二) 被保险人索赔时,应提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等出具的事故证明、事故现场记录以及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三)每次事故赔偿实行20%的免赔率。
附加机动车出境保险条款
投保人在同时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基础上,可投保本附加险。
第一条 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内,经双方同意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保险人已承保的机动车损失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扩展至香港、澳门或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接壤的其他国家和地区。
扩展区域从出境处起算,由投保人和保险人按照200公里、500公里和1000公里的半径范围来确定。
第二条 责任免除
出境后,在非约定区域内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三条 其他
本附加险生效后,投保人不得退保。
异地出险住宿费特约条款
投保人在同时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基础上,可附加本特约条款。
第一条 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机动车在保险合同签订地的地市级行政区域外发生机动车损失保险或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因在事故发生地修理被保险机动车或处理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其受托人在事故发生地所在地市级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必要的、合理的住宿费,保险人依照本特约条款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二条 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按500元、800元和1000元的档次协商确定。
第三条 责任免除
(一)被保险人或其受托人在事故发生地所在的地市级行政区域以外的地点发生的住宿费,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事故发生地为直辖市的,对被保险人或其受托人在直辖市行政区域以外的地点发生的住宿费,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二)被保险人不能提供本特约条款约定的住宿费发票或住宿时间证明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四条 赔偿处理
(一)被保险人索赔时应提供住宿费发票及住宿旅馆出具的住宿时间证明。
(二)保险人在保险金额内按每日住宿费之和计算赔偿。每日住宿费按以下方式确定:
每日住宿费按同一旅馆的住宿费发票总金额除以住宿天数计算,超过200元的,按200元计算。居住不同旅馆的,每日住宿费按前述方式分别计算。
(三)保险期间内,累计赔款金额达到保险金额的,本特约条款保险责任终止。
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
经特别约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对应投保的险种规定的免赔率计算的、应当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金额部分,保险人负责赔偿。
下列情况下,应当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金额,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机动车损失保险中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而无法找到第三方的;
二、被保险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但不能证明事故原因的;
三、因违反安全装载规定而增加的;
四、投保时指定驾驶人,保险事故发生时为非指定驾驶人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而增加的;
五、投保时约定行驶区域,保险事故发生在约定行驶区域以外而增加的;
六、因保险期间内发生多次保险事故而增加的;
七、发生机动车盗抢保险规定的全车损失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未能提供《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来历凭证、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车辆购置附加费缴费证明)或免税证明而增加的;
八、可附加本条款但未选择附加本条款的险种规定的;
九、不可附加本条款的险种规定的。
多次出险增加免赔率特约条款
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的机动车,可附加本特约条款。保险人按照保险监管部门批准的机动车保险费率方案对机动车损失保险给予保险费优惠。
附加本特约条款的被保险机动车在保险期间内发生多次保险事故的(自然灾害引起的事故除外),免赔率从第三次开始每次增加5%,累计增加免赔率不超过25%。
指定专修厂特约条款
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的机动车,可附加本特约条款。
投保人在投保时未选择本特约条款的,机动车损失保险事故发生后,因保险事故损坏的机动车辆,在修理前应当按照主险条款的规定,由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修理方式和费用。
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本特约条款,并增加支付本特约条款的保险费的,机动车损失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可自主选择具有被保险机动车辆专修资格的修理厂进行修理。
法律费用特约条款
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或车上人员责任保险的机动车,可附加本特约条款。
保险期间内,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因发生第三者责任保险或车上人员责任保险的保险事故给第三者或车上人员造成损害而被提起仲裁或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费用,保险人在本特约条款的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内负责赔偿。每次事故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按1万元、2万元、5万元的档次协商确定。
附件2:
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辆保险费率表(电话营销专用)
费率使用说明
一、各险别保费计算方法
(一)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电话营销专用)
按照地区、座位数、责任限额直接查找保费。
(二)机动车损失保险(电话营销专用)
按照地区、座位数、车辆使用年限所属档次查找基础保费和费率;
保费 = 基础保费 + 保险金额 × 费率。
以下表为例说明保费的计算方法
座位数 | 机动车损失保险 | | | |
1年以下 | | 1-2年 | |
基础保费 | 费率 | 基础保费 | 费率 |
6座以下 | 459 | 1.088% | 437 | 1.037% |
6-10座 | 550 | 1.088% | 524 | 1.037% |
例1:假定某5座客车投保车损险,车龄为1年以下,保险金额为10万元。在费率表上查得对应的基础保费为459元,费率为1.088%,则该车辆的保费=459+10万×1.088%=1547元。如果保险金额变为15万元,则该车辆的保费=459+15万×1.088%=2091元。
(三)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电话营销专用)
按照地区、座位数查找费率;
驾驶人保费 = 每次事故责任限额 × 费率;
乘客保费 = 每次事故每人责任限额 × 费率 × 投保乘客座位数。
(四)机动车盗抢保险(电话营销专用)
按照地区、座位数查找基础保费和费率;
保费 = 基础保费 + 保险金额 × 费率。
(五)玻璃单独破碎险
按照地区及投保国产/进口玻璃查找费率;
保费 = 新车购置价 × 费率。
(六)自燃损失险
按照车辆使用年限查找费率;
保费 = 保险金额 × 费率。
(七)车身划痕损失险
按车龄、新车购置价、保额所属档次直接查找保费。
(八)可选免赔额特约条款
按照选择的免赔额、新车购置价查找费率折扣系数;
约定免赔额之后的机动车损失保险保费 = 机动车损失保险保费 × 费率折扣系数。
(九)新增加设备损失保险
保费 = 本附加险保险金额 × 车损险标准保费/车损险保险金额。
(十)发动机特别损失险
保费 = 车损险标准保费 × 5%。
(十一)机动车停驶损失险
固定费率;
保费 = 约定的最高赔偿天数 × 约定的最高日赔偿限额 ×费率。
(十二)代步机动车服务特约条款
固定保费,无需计算。
(十三)附加换件特约条款
保费 = 车损险标准保费 × 10%。
(十四)随车行李物品损失保险
固定费率;
保费 = 保险金额 × 费率。
(十五)附加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保险
固定费率;
保费 = 每次事故责任限额 × 费率;
注:每人每次事故的最高责任限额为人民币50000元。
(十六)附加油污污染责任保险
按照责任限额直接查找保费;
注:只有同时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方可投保本附加险。
(十七)附加机动车出境保险
按照扩展的区域半径查找费率;
保费 =(车损险标准保费 + 三者险标准保费)× 费率;
注:只有同时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方可投保本附加险。
(十八)异地出险住宿费特约条款
固定费率;
保费 = 保险金额 × 费率。
(十九)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
按照适用的险种查找费率;
保费 = 适用本条款的险种标准保费 × 费率。
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费率表适用险种中未列明的险种,不可投保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
(二十)多次出险增加免赔率特约条款
选择该附加险,机动车损失保险保费下浮一定比例;
选择本附加险后的机动车损失保险保费=机动车损失保险保费 × 98%。
(二十一)指定专修厂特约条款
选择该特约条款,按照国产/进口车,对机动车损失保险保费进行相应的调整。
(二十二)法律费用特约条款
按照责任限额直接查找保费。
二、使用费率调整系数表进行费率调整
(一)无赔款优待及上年赔款记录费率调整系数
根据历史赔款记录,按照规定的费率调整系数进行费率调整。
(二)指定驾驶人、性别、驾龄、年龄系数
适用于指定驾驶人的情况,当指定多名驾驶人时,以乘积高者为准。
(三)使用规则
1.费率调整系数采用系数连乘的方式:
费率调整系数 = 系数1 × 系数2 × 系数3 × ……
2.使用费率调整系数后,各险别的费率优惠幅度超过监管部门规定的最大优惠幅度,按照监管部门规定的最大
优惠幅度执行。
三、其他
在费率表中,凡涉及分段的陈述都按照“含起点不含终点”的原则来解释。
例如:“6座以下”的含义为5座、4座、3座、2座、1座,不包含6座;
“6-10座”的含义为6座、7座、8座、9座,不包含10座;
“10座以上”的含义为10座、11座、12座、...,包含10座。
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辆保险(电话营销专用)费率调整系数表
序号 | 项目 | 内容 | 系数 |
1 | 无赔款优待及上年赔款记录 | 连续3年没有发生赔款 | 0.7 |
连续2年没有发生赔款 | 0.8 |
上年没有发生赔款 | 0.9 |
新保或上年赔款次数在3次以下 | 1.0 |
上年发生3次赔款 | 1.1 |
上年发生4次赔款 | 1.2 |
上年发生5次及以上赔款 | 1.3 |
2 | 多险种同时投保 | 同时投保车损险、三者险 | 0.95~1.00 |
3 | 客户忠诚度 | 首年投保 | 1.00 |
续保 | 0.90 |
4 | 平均年行驶里程 | 平均年行驶里程<30000公里 | 0.90 |
平均年行驶里程≥50000公里 | 1.1~1.3 |
5 | 安全驾驶 | 上一保险年度无交通违法记录 | 0.90 |
6 | 约定行驶区域 | 省内 | 0.95 |
7 | 指定驾驶人 | 指定驾驶人员 | 0.90 |
8 | 性别 | 男 | 1.00 |
女 | 0.95 |
9 | 驾龄 | 驾龄<1年 | 1.05 |
1年≤驾龄<3年 | 1.02 |
驾龄≥3年 | 1.00 |
10 | 年龄 | 年龄<25岁 | 1.05 |
25岁≤年龄<30岁 | 1.00 |
30岁≤年龄<40岁 | 0.95 |
40岁≤年龄<60岁 | 1.00 |
年龄≥60岁 | 1.05 |
11 | 车损险车型 | 特异车型、稀有车型、古老车型 | 1.3~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