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公告
(2012年第8号)
关于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反倾销期中复审立案的公告
2005年1月1日,商务部发布2004年第96号公告,决定自2005年1月1日起,对原产于美国、日本和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征收反倾销税。
2008年4月14日,商务部发布年度第19号公告,对原产于韩国株式会社OPTOMAGIC公司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实施的反倾销措施作出期中复审裁定,对其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进行了调整。
2009年5月26日,商务部发布年度第36号公告,决定由韩国LS电线株式会社(LS Cable Ltd)继承韩国LG电线株式会社(LG Cable Ltd)在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反倾销措施所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
2010年12月31日,商务部发布年度第92号公告,对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作出期终复审裁定,决定自2011年1月1日起继续按照2004年第96号公告、2008年第19号公告和2009年第36号公告,对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
2011年8月4日,商务部发布年度第44号公告,决定由韩国LS电线株式会社(LS Cable& System Ltd)继承韩国LS电线株式会社(LS Cable Ltd)在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反倾销措施所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
2012年1月5日,长飞光纤光缆有限公司、富通集团有限公司、烽火藤仓光纤科技有限公司、亨通光纤科技有限公司、中天科技光纤有限公司、法尔胜光子有限公司和成都中住光纤有限公司代表中国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产业向商务部递交申请,提出韩国LS电线株式会社(LS Cable & System Ltd)和株式会社OPTOMAGIC向中国出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的倾销幅度加大,超过了两家公司目前所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请求对适用于上述韩国公司的反倾销措施进行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
商务部按照《
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暂行规则》第
十五条规定,在收到申请后于2012年1月16日通知了韩国驻华大使馆,并向其转交了申请书的公开文本及保密资料的非保密概要。在规定期限内,商务部未收到出口商、生产商及其他利害关系方提交的评论意见。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
四十九条和商务部《
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暂行规则》规定,反倾销税生效后,经过一段合理时间,商务部可以应利害关系方的请求并对利害关系方提供的相应证据进行审查后,对有关出口商、生产商的倾销及倾销幅度进行期中复审。
商务部依据上述规定对申请人的资格、申请调查产品的有关情况、申请调查国家的出口价格和正常价值等有关情况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商务部认为,长飞光纤光缆有限公司等7家公司的申请提出了倾销幅度已提高的初步证据,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
四十九条规定及《
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暂行规则》的要求。商务部决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开始对原产于韩国LS电线株式会社和株式会社OPTOMAGIC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倾销及倾销幅度的期中复审。
现将有关复审事项公告如下:
一、产品范围
复审产品范围为原产于韩国LS电线株式会社和株式会社OPTOMAGIC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具体描述与商务部2004年第96号公告、2008年第19号公告以及2010年第92号公告规定的产品描述一致。对该被调查产品的描述如下:
被调查产品名称: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
英文名称:Dispersion Unshifted Single-Mode Optical Fiber。
具体描述:在光纤行业内,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通常被称为G652单模光纤。根据2003年国际电信联盟电信标准化部门(ITU-T)建议的单模光纤标准,G652单模光纤有G652A,G652B,G652C,G652D等型号。他同时具有1550nm和1310nm两个窗口。零色散点位于1310nm窗口附近,而最小衰减位于1550nm窗口。其特点在设计和制造时的波长在1310nm附近时的色散为零,1550nm波长时损耗最小,但色散最大。G652单模光纤在上述两个窗口的损耗典型值为:1310nm窗口的衰减在0.3~0.4dB/km,色散系数在0~3.5ps/nm.km。1550nm窗口的衰减在0.19~0.25dB/km,色散系数在15~18ps/nm.km。
主要用途:G652单模光纤是当今世界上用量最大的光纤,约占光纤用量的70%。他具有内部损耗低、带宽大、易于升级扩容和成本低的优点。G652单模光纤能广泛应用于高速率、长距离传输,如长途通信、干线、有线电视和环路馈线等网络。
G652单模光纤适用于各类光缆结构,包括光纤带光缆、松套层绞光缆、骨架光缆、中心束管式光缆和紧套光缆等。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90011000,不包括该税号项下的其他型号的光纤以及光导纤维束及光缆。
二、复审调查期和复审范围
(一)复审调查期:本次复审的倾销调查期为 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
(二)复审范围:本次复审审查范围是适用于原产于韩国LS电线株式会社和株式会社OPTOMAGIC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产品的反倾销税税率。
三、复审程序
(一)利害关系方评论。
任何利害关系方均可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日内以书面形式对本复审提出意见,并提供相应的证据。
(二)问卷发放。
商务部为获得其认为调查所需的信息,将根据需要发送调查问卷给相关利害关系方。对调查问卷所作的答卷应当在调查问卷发送之日后的37日内按问卷要求提交。
(三)听证会。
利害关系方可以按照商务部《
反倾销调查听证会暂行规则》规定提出举行听证会的书面请求,商务部认为必要时也可主动举行听证会。
(四)实地核查。
商务部在必要时将派出工作人员赴有关国家进行实地核查;利害关系方提交的任何材料均应包括同意接受核查的声明;核查前,商务部将提前通知有关国家和企业。
四、不合作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
二十一条规定, 商务部进行调查时,利害关系方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利害关系方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的,或者没有在合理时间内提供必要信息的,或者以其他方式严重妨碍调查的,商务部可以根据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作出裁定。
五、联系方式
商务部的联系地址:
北京市东长安街2号
邮编:100731
商务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
联系人:王洋、丁满清
电话:86-10-65198420;65198409
传真:86-10-85093409
附件:光纤倾销期中复审调查问卷
商务部公平贸易局
二〇一二年三月五日
附件:
光纤倾销期中复审调查问卷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进出口公平贸易局
Bureau of Fair Trade for Imports & Exports
Ministry of Commerc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No. 2, Dong Chang An Ave., Beijing, China 100731
北京东长安街2号 100731
电话(Tel):(86)-10-65198409,65198420
传真(Fax):(86)-10-85093409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商务部《
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暂行规则》的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于2012年3月5日公告立案,决定对原产于韩国LS电线株式会社和株式会社OPTOMAGIC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倾销及倾销幅度的期中复审调查。
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被调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90011000,不包括该税号项下的其他型号的光纤以及光导纤维束及光缆。
现向你公司发出调查问卷,请于本问卷发出之日起37日之内将答卷回复至: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东长安街2号 100731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
复审处
案件调查人员: 王 洋 丁满清 范江虹
生产商、出口商情况
生产商、出口商名称:-----------------
(外文)
-----------------
(中文)
法定代表人: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e-mail地址:
案件联系人姓名:
指定的代理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事务所联系方式:
目 录
一、答卷要求
第一部分 总体要求及说明
第二部分 答卷具体要求
二、调查问卷
第一部分 公司的机构和运作
第二部分 被调查产品
第三部分 对中国的出口销售
第四部分 国内销售
第五部分 对中国以外其他国家(地区)的出口销售
第六部分 生产成本和相关费用
第七部分 估算的倾销幅度
第八部分 核对单
三、附件
(一)证明
(二)表格
表1-1 股东情况
表1-2 董事情况
表1-3 关联公司情况
表1-4 经营状况
表1-5 产品生产能力
表1-6 购买被调查产品及同类产品情况
表3-1 出口销售客户
表3-2 中国关联公司转售客户
表3-3 价格差异的原因
表3-4 对中国出口销售
表3-5 中国关联公司转售
表4-1 国内销售客户
表4-2 国内销售
表5-1 对中国以外其他国家(地区)出口销售
表6-1 原材料采购成本清单
表6-2 存货收发明细表
表6-3 产品成本及相关费用
表6-4 被调查产品及同类产品生产成本明细表
表6-5 盈利状况
表6-6 管理费用分配明细表
表6-7 销售费用分配明细表
表6-8 财务费用分配明细表
在回答本问卷之前,请认真阅读答卷要求,并按照答卷要求准确完整地回答
一、答卷要求
第一部分 总体要求及说明
1.本问卷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为裁定你公司是否在复审调查期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倾销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而制定的。所谓倾销是指在正常贸易过程中进口产品以低于其正常价值的出口价格进入中国市场。
复审产品范围:复审产品范围为原产于韩国LS电线株式会社和株式会社OPTOMAGIC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具体描述与商务部2004年第96号公告、2008年第19号公告以及2010年第92号公告规定的产品描述一致。对该被调查产品的描述如下:
被调查产品名称: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
英文名称:Dispersion Unshifted Single-Mode OpticalFiber。
具体描述:在光纤行业内,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通常被称为G652单模光纤。根据2003年国际电信联盟电信标准化部门(ITU-T)建议的单模光纤标准,G652单模光纤有G652A,G652B,G652C,G652D等型号。它同时具有1550nm和1310nm两个窗口。零色散点位于1310nm窗口附近,而最小衰减位于1550nm窗口。其特点在设计和制造时的波长在1310nm附近时的色散为零,1550nm波长时损耗最小,但色散最大。G652单模光纤在上述两个窗口的损耗典型值为:1310nm窗口的衰减在0.3~0.4dB/km,色散系数在0~3.5ps/nm.km。1550nm窗口的衰减在0.19~0.25dB/km,色散系数在15~18ps/nm. Km。
主要用途:G652单模光纤是当今世界上用量最大的光纤,约占光纤用量的70%。它具有内部损耗低、带宽大、易于升级扩容和成本低的优点。G652单模光纤能广泛应用于高速率、长距离传输,如长途通信、干线、有线电视和环路馈线等网络。
G652单模光纤适用于各类光缆结构,包括光纤带光缆、松套层绞光缆、骨架光缆、中心束管式光缆和紧套光缆等。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90011000,不包括该税号项下的其他型号的光纤以及光导纤维束及光缆。
2.本次调查将自复审立案之日起12个月内结束。
3.本案的调查期为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
4.你公司应提供本问卷要求的全部信息, 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完整而准确的答卷,以便商务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尽快对你公司的答复作出分析和裁定。在调查过程中你公司的充分合作将对案件的调查起重要作用。
5.你公司应报告调查期内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销售被调查产品、在出口国国内及第三国销售同类产品、生产销售被调查产品及同类产品的成本及利润的详细情况。
6.如果你公司只是贸易商参与对中国出口销售,而没有生产被调查产品,你公司应当回答反倾销调查问卷的第一部分、第三部分、第四部分、第五部分以及第六部分“一、会计制度”中问题1至问题7和“二、生产流程、生产成本和相关费用”中问题8及其他有关成本信息、表6-5和表6-6、6-7、6-8的内容。
7. 如你公司在答卷时需由贸易公司、关联公司和其他公司提供本问卷要求的相关信息和材料时,应将本问卷的复印本转交给上述公司,请上述公司按照问卷的要求回答问题、填制表格,并提供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人签署的证明信。上述公司应向商务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独立提交答卷。
8. 如本部分第7条的情况发生时,请各公司分别回答本公司与交易有关的实际发生的费用。
9.如你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按照本问卷的要求提供答卷,或没有提供完整准确的答卷,或者对所提供的信息和材料不允许商务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予以核查,则商务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根据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作出裁定。
10.如你公司在回答答卷时对调查问卷有疑问,可以以书面形式向调查问卷所列明的案件调查人员咨询。如果你公司有正当理由表明在答卷到期日前不能完成答卷,应在问卷提交截止期限7日前向商务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提出延期提交答卷书面申请,陈述延期请求和延期理由。
第二部分 答卷具体要求
请你公司按照下述要求答卷:
1.答卷必须使用印刷体简体中文形式。商务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只接受以中文形式提供的证据和材料。如果原件是外文的,应提供中文翻译件(按照外文原文的格式翻译)并附外文原文或复印件。
2.在回答问题前,应仔细阅读问题。在回答问题时,应首先列出问题题目,然后在题目下直接回答。如该问题不适用于你公司,请明确写明“本问题不适用本公司”并说明理由。
3.在回答调查期内被调查产品所有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出口销售和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的所有国内销售、以及被调查产品及其同类产品的成本构成时,如属于以每笔交易为基础而直接发生的费用,则应如实报告该实际发生的费用;如不能以每笔交易为基础提供所发生的费用,则应报告分摊到每笔交易的具体费用,并提供该分摊方式的解释和说明,列明分摊标准和分摊公式。
4.请你公司按照本案公告当中所列明的被调查产品的范围回答本调查问卷的所有问题。如你公司对该产品范围存在异议,则应在本调查问卷第二部分“被调查产品”中作出说明并提供详细的证据。
5.请指明你公司在答卷中所提供信息和材料的来源及具体出处。
6.请你公司列明在答卷中所使用的度量标准、货币名称。
7.你公司应按照问卷要求提供与答卷有关的合同等销售单证、财务报表、会计记录和其他文件。你公司应保存并整理好支持答卷中所提供信息的所有证据和材料,以备核查。
8.在填制本调查问卷中的相关表格时,如涉及计算,则你公司应在提供的表格中保留计算公式。如不保留计算公式,则视为答卷不完整。
9.你公司在提交答卷时,应将答卷做成两种类型。一类为含有保密信息的完整答卷;一类为只包括公开信息的答卷,并分别在每份答卷首页注明保密答卷或公开答卷。
10.你公司可以就答卷中的保密信息向商务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提出保密申请,简要陈述需要保密的理由并同时提供该保密信息的非保密概要。
11.你公司提供的保密信息的非保密概要应包括以下内容:
(1)请求保密处理信息的序号、该保密信息出现在保密文本中的页码;
(2)请求保密处理信息的一般性质;
(3)请求保密的理由;
(4)该保密信息的非保密文字性说明。
保密信息的非保密概要应当包含充分的有意义的信息,以使其他利害关系方对该保密信息能有合理的理解。
12.你公司应用“〖〗”符号标明公开答卷中涉及的保密信息,并注明相应的非保密概要的序号。
13.公开和非公开答卷应各提供一份原件和四份复印件,所有答卷均须妥善装订成册,并在答卷正文和附注上按顺序标上页码。请提供一份答卷目录和附件目录。每一附件都应列明序号。
14.答卷要求提供的交易证据材料应按照交易发生的时间顺序进行整理;每一笔交易的证据材料应按照交易流程进行整理,提供该笔交易的证据材料清单并简要说明证明材料之间的关系。
15.对你公司提供的书面答卷,请提供用WINDOWSXP 或者WORDS VISTA下WORD2010及以下版本制作的光盘或商务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可接受的其他电脑载体。所有数据表格应用EXCEL97或EXCEL2000或更高版本软件制作。所有数据表格应用EXCEL2010及以下版本软件制作。光盘中的内容应当与答卷中的格式保持一致。
16.请保证你公司提供的软盘或光盘不携带病毒。如有病毒出现,可被视为阻碍调查,商务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可依据可获得的事实和现有最佳材料作出裁定。
17.如你公司不提供电子数据载体,特别是不提供关于交易和财务的数据表格的电子数据载体,则将被视为不合作。如你公司无法提供电子数据载体或无法按照本问卷要求提供电子数据载体,则可在本问卷发放之日起15天内向商务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提交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
18.对于公司提供的书面答卷,如果表3-4、表3-5和表4-2中涉及的交易笔数过多,可提供关于上述表格的部分交易数据,但是所提供的电子数据必须包括所有交易情况。
关于上述表格的书面答卷的交易数据提供方法具体如下:(1)交易笔数在1000以下,提供全部交易数据;(2)交易笔数在1000-3000的,从第一笔交易开始,每隔5笔提供一笔交易的数据;(3)交易笔数在3000-10000的,从第一笔交易开始,每隔10笔提供一笔交易的数据;(4)交易笔数在10000以上的,从第一笔交易开始,每隔50笔提供一笔交易的数据。
19.请你公司按照本问卷附件一的要求提供一份证明信,由你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人签署,证明你公司提供的信息是准确和完整的。商务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对没有签署证明信的答卷不予接受。
20.你公司的答卷应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执业律师代理呈送并由代理律师处理相关事宜。在答卷中请提供一份有效的律师授权委托书及该代理律师有效的执业证书复印件。
21.请在本调查问卷答卷提交截止当日17:00(北京时间)以前将答卷寄至或直接送至本问卷首页所列的地址。商务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以收到答卷的日期为答卷提交日期。
22.在本问卷中如未明确指出提供资料的期间,应理解为在调查期内。
23.为本案调查之目的,商务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可视情况要求你公司提供补充材料和信息。
二、倾销调查问卷
用于向中国出口被调查产品的生产商和出口商
第一部分 公司的结构和运作
本部分要求提供与你公司结构和运作有关的详细资料
1.请提供你公司的法定名称(英文名称)①和法律形式。
2.请以“表1— 1股东情况”②的格式列出你公司的所有者和10个最大的股东以及其股权份额或持股的百分比;请以“表1— 2董事情况”的格式列出你公司董事会成员构成及其在公司任职情况。
3.请以“表1— 3 关联公司情况”的格式提供你公司与被调查产品的生产和销售有关的所有子公司或者所有关联公司③的情况。请指明每个关联公司在生产和销售被调查产品过程中的活动,指出你公司拥有每个关联公司股份的百分比,以及每个关联公司在你公司中的持股百分比,或者共同被某一公司拥有股份的情况,或者共同拥有某一公司股份的情况。
4.请你公司指定一名负责本案的人员并提供以下信息:
姓名:
职务:
地址(单位 、城市、国别、邮编):
电话:
传真:
5.请介绍你公司的组织结构及其职能,并提供公司结构图,请详细介绍从事生产和销售被调查产品的部门,尤其是产品开发、生产、销售、分销等部门在公司中的作用。如果你公司生产被调查产品及同类产品的工厂与总部不在同一地点,请列出工厂的详细地址。
6.如你公司为跨国性集团公司,请提供你公司或者你公司所在集团的全球范围的公司结构和附属机构图表,包括母公司、子公司、和其他关联公司及生产被调查产品的工厂、营销机构、研究机构的名单及地址,并简要介绍每个机构的活动,尤其是涉及涉案产品的活动及设立目的。
7.请以“表1— 4经营状况”的格式提供你公司连续三年及调查期的销售情况,以使商务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充分了解你公司在过去三年中整体的经营情况以及与被调查产品及同类产品有关的经营情况。
8.如你公司生产被调查产品及同类产品,请以“表1— 5产品生产能力”的格式提供你公司连续三年及调查期生产能力的有关资料,以使商务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对你公司整体生产情况及生产被调查产品情况有一个概括性了解。
9.除生产和销售被调查产品及同类产品外,如果你公司同时还从其他公司购买被调查产品并在调查期内销售了这些产品,请按照“表1— 6购买被调查产品及同类产品情况”的格式提供你公司购买被调查产品的每一笔交易情况。
10.如果你公司只是贸易商参与对中国出口销售,而没有生产被调查产品,则不必回答表1-5关于生产能力的问题,只需按照“表1— 6购买被调查产品及同类产品情况”的格式提供你公司在调查期内与销售被调查产品及同类产品有关的购买情况,以使商务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了解你公司作为贸易商的购货成本。请提供每一笔交易的情况。
11.就被调查产品及同类产品而言,请提供还从事下列各项业务的公司的名称和地址:
·研究和开发
·生产或制造
·国内市场的销售
·对中国的出口
·对中国以外的其他国家(地区)的出口
·接受许可从事生产
·接受产品技术和专利转让
12.请提供你公司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详细地图,并注明与被调查产品及同类产品的生产和销售有关的你公司及你公司的部门或者关联公司的所在地。
13. 请说明你公司与被调查产品有关的会计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总账、明细账、出口销售、国内销售、产品成本)的存放地点。
14. 请比较并说明与上次期终复审倾销调查期(2008年10月1日至2009年9月30日)相比,你公司在“公司的机构和运作”方面发生的变化及其持续性。
第二部分 被调查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