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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电话营销专用机动车商业保险附加指定专修厂特约条款费率的批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电话营销专用机动车商业保险附加指定专修厂特约条款费率的批复
(保监产险〔2011〕1866号)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电话营销专用附加指定专修厂特约条款和费率的请示》(国寿财险发〔2011〕333号)收悉。经审核,同意你公司使用电话营销专用机动车商业保险附加指定专修厂特约条款、费率,条款编号为:A24G01F01111201。

  此复

  附件: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电话营销专用机动车商业保险附加指定专修厂特约条款、费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一日

  附件: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电话营销
专用机动车商业保险附加指定专修厂特约条款、费率

  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的机动车,可附加本特约条款。

  投保人在投保时未选择本特约条款的,机动车损失保险事故发生后,因保险事故损坏的机动车辆,在修理前应当按照主险条款的规定,由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修理方式和费用。

  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本特约条款,并增加支付本特约条款的保险费的,机动车损失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可自主选择具有被保险机动车辆专修资格的修理厂进行修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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