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项目由商务主管部门审核 审核人签字: 审核人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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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审核项目
| 审核内容
| 审核原则
| 审核依据
| 审核
方式
| 现场审核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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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
| 不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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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基本要求
| 厂(场)资质
| 依法获得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标志牌、工商营业执照。
| 满足要求的,为符合。
| 《条例》第六条、第八条,《实施办法》第七条、第九条
| 现场查验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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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厂(场)设立规定
| 厂址选择
| 应符合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要求。
| 符合设置规划的,为符合。
| 《条例》第五条
《条例》第六条
| 查看厂(场)的设立是否符合省级《设置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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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源条件
| 应当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充足水源,水质应符合GB5749-2006《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规定。★
| 满足要求的,为符合。
| 《条例》第八条第(一)项
《实施办法》第七条(一)项
| 查验半年内《生产用水检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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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规定
|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设有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
| 具有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且符合以下要求的,为合格。
□待宰间容量满足班宰量要求,赶猪道宽大于1.5 米,待宰间通风良好,寒冷地区有防寒设施,地面为混凝土,地面坡度大于2%,内设饮水设施。□隔离间宜靠近卸猪站台,并应设在待宰间位置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侧;隔离间的面积按班宰量的0.5%~1%的头数计算,每头疑病猪占地1.5㎡。
□从待宰间到待宰冲淋间的赶猪道两侧应有不低于1m的矮墙或金属栏杆,地面应采用不渗水易清洗材料制作,其坡度不应小于1%,并坡向排水沟。
□急宰间设置在隔离间附近,有更衣室,淋浴室,地面坡度大于2%,如与不供食用的无害化处理间建在一起,中间应建隔墙。
| 《条例》第八条第(二)项
《实施办法》第七条第(二)项
GB50317-2009《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4.2.5、4.2.6、4.2.7、4.3。
| 现场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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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宰车间的建筑面积与建筑设施应与生产规模相适应。车间内各加工区应按生产工艺流程划分明确,并符合工艺、卫生及检验要求。★
| 车间布局与屠宰规模相适应,工艺流程合理,且满足以下条件的,为符合。
□地面应采用不渗水、防滑、易清洗、耐腐蚀的材料,其表面应平整无裂缝、无局部积水。排水坡度:屠宰车间不应小于2%。
□车间内墙面及墙裙应光滑平整,采取无毒、不渗水、耐冲洗材料制作,颜色为白色或浅色。墙裙如采用不锈钢或塑料板制作时,所有板缝连接处硬密封。墙裙高度,屠宰车间不低于3米,分割车间不低于2米。
| GB50317-2009《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4.1
| 现场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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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面、顶棚、墙、柱、窗口等处阴阳角,应为弧形。顶棚或吊顶应采用光滑、无毒、耐冲洗、不易脱落的材料,其表面应平整简洁,不应有不易清洗的缝隙、凹角或突起物,不宜设过密的次梁。门窗应采用密封性能好、不变形、不渗水、防锈蚀的材料制作。无窗台设计或内窗台成向下倾斜45度斜坡。
□产品与半成品通过的门应有足够宽度,避免与产品接触。通行吊轨的门洞,其宽度应不小于1.2米,通行手推车的双扇门,应为双向自由门,门扇上部应安装由不易破碎材料制作的通视窗。 □车间内有防蚊蝇、虫、鼠进入的设施 □楼梯及扶手、栏板应作成整体式的,面层采用不渗水材料制作。楼梯和电梯应便于清洗消毒。
| GB50317-2009《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4.1
| 现场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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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面布局与环境卫生
| 厂区应划分为生产区和非生产区。
生产区必须单独设置生猪与废弃物的出入口,产品和人员出入口须另设,且产品与生猪、废弃物在厂内不得共用一个通道。★
| 满足要求的,为符合。
| 《实施办法》第七条第(二)项
GB50317-2009《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3.2.1
| 现场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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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区各车间的布局与设施必须满足生产工艺流程和卫生要求。厂内清洁区与非清洁区应严格分开。★
| 满足要求的,为符合。
| 《实施办法》第七条第(二)项,
GB50317-2009《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3.2.2
| 现场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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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料接收处等应设有车辆清洗、消毒设施。
| 满足以下要求的,为符合。
□活猪进厂的入口处应设置与门同宽、长3m,深0.10-0.15m,且能排放消毒液的车轮消毒池。
□急宰间、不可食用肉处理间及隔离间的出入口处应设置便于手推车出入的消毒池。消毒池应与门同宽、长2m、深0.10m,且能排放消毒液。
| GB50317-2009《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3.3.5、4.3.4
| 现场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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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设施要求
| 宰前设施
| 应有宰前建筑设施,包括卸猪站台、赶猪道、验收间、待宰间、隔离间、兽医工作室与药品间等。设施面积符合GB50317-2009要求。★
| 满足要求的,为符合。
| GB50317-2009 《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4.2.1 、4.2.5
| 现场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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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宰设施
| 屠宰车间应包括车间内赶猪道、刺杀放血间、烫毛脱毛剥皮间、胴体加工间、副产品加工间、兽医工作室等。设施面积符合GB50317-2009要求。★
| 满足要求的,为符合。
| GB50317-2009《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4.4.1
| 现场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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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害化设施
| 应有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间等设施。★
| 满足要求的,为符合。
| 《条例》第八条第(六)项
| 现场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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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设施要求
| 车间清洗、
消毒设施
| 应设热水和冷水洗手设施,并备有洗手剂。★
车间内应设有工器具、容器和固定设备的清洗、消毒设施,并应有充足的冷、热水源。★
| 满足要求的,为符合。
| 《实施办法》第七条第(五)项
GB 12694-1990《肉类加工厂卫生规范》4.6.4.1 、4.6.4.3
| 现场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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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设备要求
| 生产设备
| 至少应配备手持式猪电致昏器、猪悬挂输送机、水浸式烫毛设备、猪脱毛机(三辊式)、猪剥皮机(工艺需要时)、猪胴体劈半锯及手推式猪胴体输送轨道等生猪屠宰设备或其他先进的技术设备。★
| 配备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麻电器、悬挂输送机、猪屠体清洗装置、浸烫池、脱毛机(或剥皮机)、劈半工具等屠宰加工设备的,为合格
| 《实施办法》第七条
SB/T10486-2008 《生猪屠宰成套设备技术条件》 3.1
| 现场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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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工具
| 生猪和生猪产品应使用不同的运载工具运输;运送片猪肉,应使用防尘或者设有吊挂设施
的专用车辆,不得敞运。★
| 满足要求的,为符合。
| 《条例》第八条第(二)项
《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
| 现场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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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设备
| 应配备与规模相适应的检验设备。★
| 满足要求的,为符合。
| 《实施办法》第七条第(五)项
| 现场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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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设备要求
| 无害化处理设备
| 应配备符合SB/T10571-2010《病害畜禽及其产品焚烧设备》等标准的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设备。★
| 满足要求的,为符合。
| 《条例》第八条第(六)项
| 现场查看设备运行完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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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人员要求
| 屠宰技术人员
| 应持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开具的健康证明。★
| 满足要求的,为符合。
| 《实施办法》第七条第(三)项
| 现场查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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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
人员
| 应配备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经考核合格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
| 满足要求的,为符合。
| 《条例》第八条第(四)项
《实施办法》第七条第(四)项
| 现场查看培训合格证书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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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管理要求
| 制度与记录
| 建立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记录,记录表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
| 满足要求的,为符合。
|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 查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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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建立严格的生猪屠宰和肉品检验管理制度,生猪宰前与宰后检验记录,检验结果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 满足要求的,为符合。
| 《条例》第十三条
《实施办法》第十二条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九条
| 查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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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建立产品质量追溯制度和记录。
| 满足要求的,为符合。
| 《实施办法》第十九条
| 查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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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建立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和记录。
| 满足要求的,为符合。
| 《实施办法》第二十条
| 查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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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建立信息报送制度。按照国家《生猪等畜禽屠宰统计报表制度要求》,及时报送屠宰、销售等相关信息。
| 满足要求的,为符合。
| 《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
| 查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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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屠宰要求
| 操作规程
| 待宰猪临宰前应停食静养12小时 ~ 24小时,宰前3小时 停止喂水。
生猪屠宰应实施淋浴、电致昏、刺杀放血、浸烫脱毛或者剥皮、预干燥、燎毛、割头蹄尾、雕圈、开膛净腔、劈半、整修复检、整理副产品等工艺流程。
| 满足要求的,为符合。
| 《实施办法》第十三条
GB/T 17236-2008 《生猪屠宰操作规程》4.2、4.3
| 现场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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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致昏到刺杀放血的时间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猪屠宰操作规程》GB/T17236 的规定,不得超过30秒;从刺杀放血处到猪屠体浸烫(或剥皮)处,应保证放血时间不少于5.00分钟。
| 满足要求的,为符合。
| GB50317-2009《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5.2
GB/T 17236-2008 《生猪屠宰操作规程》5.2
| 现场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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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检验要求
| 检验
岗位
| 宰 宰前检验岗位应为:验收检验、待宰检验和送宰检验;宰后检验岗位应为:头部检验、体表检验、内脏检验、胴体初验、复验与盖章。
| 满足要求的,为符合。
| 《实施办法》第十四条
GB/T l7996-1999《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
| 现场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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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
内容
| 应包括健康状况、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有害物质、有害腺体、白肌肉(PSE肉)或黑干肉(DFD肉)、种公母猪及晚阉猪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检验项目。
| 满足要求的,为符合。
| 《实施办法》第十四条
GB/T 17996《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
| 现场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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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
方式
| 肉品品质检验应与生猪屠宰同步进行。同步检验应设置同步检验装置或者采用头、胴体与内脏统一编号对照方法进行。肉品品质检验的具体部位和方法,按照《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和其他相关标准规定执行。
| 满足要求的,为符合。
| 《实施办法》第十五条
| 现场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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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证
使用
| 经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片猪肉,应加盖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章,并附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后方可出厂(场);检验合格的其他生猪产品(含分割肉品)应当附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
| 满足要求的,为符合。
| 《实施办法》第十六条
| 现场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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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不合格产品处理要求
| 不合格产品处置
| 对检验检疫出的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应当按照GB16548-2006 《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 满足要求的,为符合。
| 《实施办法》第十七条
GB/T 17996《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
GB16548-2006 《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
| 现场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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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项目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核 审核人签字: 审核人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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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审核项目
| 审核内容
| 审核原则
| 审核依据
| 审核
方式
| 现场审核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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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
| 不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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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基本要求
| 厂(场)资质
| 依法获得正式或临时排污许可证。★
| 取得许可证或符合当地环保局要求的,为符合。
| 《条例》第八条
《实施办法》第七条
| 现场查验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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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备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污染物处理设施,且污染物排放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定。★
| 具有污染物处理设施,设施能够正常运行,且环境监测报告结果符合排放标准的,为符合。
| GB50317-2009《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3.3.3、8.2.13
GB13457
| 现场检查设施,查验环境监测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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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厂(场)设立规定
| 厂址选择
| 屠宰与分割车间所在厂址应远离供水水源地和自来水取水口,其附近应有城市污水排放管网或允许排入的最终受纳水体。厂区应位于城市居住区夏季风向最大频率的下风侧,并应满足有关卫生防护距离要求。★
| 满足要求的,为符合。
| GB50317-2009《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3.1.1
| 现场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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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址周围应有良好的环境卫生条件。厂区应远离受污染的水体,并应避开产生有害气体、烟雾、粉尘等污染源的工业企业或其他产生污染源的地区或场所。★
| 满足要求的,为符合。
| GB50317-2009《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3.1.2
| 现场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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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区不得建在居民稠密的地区。
| 满足要求的,为符合。
| GB 12694《肉类加工厂卫生规范》4.1.2
| 现场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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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项目由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审核 审核人签字: 审核人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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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基本要求
| 厂(场)资质
| 屠宰厂(场)应当依法获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 满足要求的,为符合。
| 《动物防疫法》第二十条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二条
《条例》第八条
《实施办法》第七条
| 现场查验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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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施设备要求
| 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无害化处理、污水污物处理设施设备。★
| 满足要求的,为符合。
|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十三条
| 现场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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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检疫要求
| 检疫条件
| 屠宰厂(场)应当提供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独立的官方兽医驻场检疫室和检疫操作台等设施。
| 满足要求的,为符合。
|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十二条
| 现场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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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宰间配备检疫操作台和照度不小于500Lx的照明设备。
| 满足要求的,为符合。
|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十三条
| 现场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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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疫要求
|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法向屠宰厂(场)派驻(派出)官方兽医实施检疫。
| 满足要求的,为符合。
|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十一条
| 现场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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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宰生猪应当提前6小时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 满足要求的,为符合。
| 《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二条,《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十条
| 现场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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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章标志管理
| 进入屠宰厂(场)的生猪应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并佩戴有农业部规定的畜禽标识。
| 满足要求的,为符合。
|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 现场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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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疫处理
| 官方兽医应当回收进入屠宰厂(场)的生猪附具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 满足要求的,为符合。
|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 现场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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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疫处理
| 经官方兽医检疫合格的,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对胴体及分割、包装的动物产品加盖检疫验讫印章或者加施其他检疫标志。
| 满足要求的,为符合。
| 《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二条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 现场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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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检疫不合格的生猪和生猪产品,由官方兽医出具检疫处理通知单,并监督屠宰厂(场)或者货主按照规定处理。
| 满足要求的,为符合。
|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 现场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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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疫制度
| 屠宰厂(场)应当建立生猪入场和生猪产品出厂登记、检疫申报、疫情报告、消毒、无害化处理等制度。
| 满足要求的,为符合。
|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十四条
| 现场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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