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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公告2012年第7号――关于发布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公告

  本标准规定了环境空气功能区分类、标准分级、污染物项目、平均时间及浓度限值、监测方法、数据统计的有效性规定及实施与监督等内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本标准中未作规定的污染物项目,可以制定地方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本标准中的污染物浓度均为质量浓度。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1982年。1996年第一次修订,2000年第二次修订,本次为第三次修订。本标准将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环境保护要求适时修订。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
  --调整了环境空气功能区分类,将三类区并入二类区;
  --增设了颗粒物(粒径小于等于2.5 μm)浓度限值和臭氧8小时平均浓度限值;
  --调整了颗粒物(粒径小于等于10 μm)、二氧化氮、铅和苯并[a]芘等的浓度限值;
  --调整了数据统计的有效性规定。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1996)、《〈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1996)修改单》(环发〔2000〕1号)和《保护农作物的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浓度》(GB 9137-88)废止。
  本标准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为各省级人民政府制定地方环境空气质量标准提供参考。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12年2月29日批准。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环境空气功能区分类、标准分级、污染物项目、平均时间及浓度限值、监测方法、数据统计的有效性规定及实施与监督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环境空气质量评价与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引用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8971 空气质量 飘尘中苯并[a]芘的测定 乙酰化滤纸层析荧光分光光度法
  GB 9801 空气质量 一氧化碳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法
  GB/T 15264 环境空气 铅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15432 环境空气 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T 15439 环境空气 苯并[a]芘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HJ 479 环境空气 氮氧化物(一氧化氮和二氧化氮)的测定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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