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实施中央政府非税收入监管工作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第二十二条 专员办在实施专项检查工作中发现的重大违规违纪问题,应及时向财政部报告。

第三章 票据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三条 在财政部的授权权限内,专员办负责中央非税收入票据的管理或监督。
  第二十四条 专员办按照财政部规定领取和使用“一般缴款书”和“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专员办应当建立“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登记制度,设置票据登记簿,并于每年2月15日前向财政部提供上一年度票据领取、使用和结存情况。
  第二十五条 专员办就地征收中央非税收入开具的票据存根,应当保存5年,存档备查。保存期满需要销毁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由专员办登记造册,经财政部核准后销毁。
  第二十六条 按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专员办负责对京外中央单位使用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进行监督核销,并在核销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核销情况报送财政部。
  第二十七条 专员办在日常监管工作中需要核对中央单位使用财政票据情况的,可与财政部适时实行计算机联网,在网上查阅有关票据信息。
  第二十八条 专员办在日常监管工作中应严格执行“按照财务隶属关系使用财政票据”的原则,督促缴纳人或代征代收单位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分别使用财政部或省级财政部门印制的票据。财政部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 收入退(调)库

  第二十九条 专员办按财政部授权负责办理中央非税收入退(调)库事宜,其中纳入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收入项目的退付按有关收入收缴管理改革的办法办理。
  第三十条 属于下列范围的,专员办根据工作权限办理中央非税收入退(调)库:
  (一)由于工作疏忽,发生技术性差错需要退(调)库的;
  (二)实行预缴的中央非税收入,多预缴款需要退库的;
  (三)政策性减免需要退库的;
  (四)其他需要办理退(调)库的。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