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实施中央政府非税收入监管工作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财监〔2005〕86号)
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加强中央政府非税收入监管工作,规范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中央政府非税收入的监管工作程序,现将《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实施中央政府非税收入监管工作操作规程(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馈。各办可根据此规程制定适合本地实际情况的具体操作细则。
附件: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实施中央政府非税收入监管工作操作规程(试行)
二○○五年七月十八日
附件:
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实施中央政府非税收入监管工作操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对中央政府非税收入(以下简称“中央非税收入”)的监管工作,规范专员办对中央非税收入的监管工作程序,保障中央财政收入的完整与安全,根据《
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实施中央财政非税收入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财监[2004]1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中央非税收入是指政府非税收入中属中央级收入部分。其范围按照《财政部关于
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的规定执行,具体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彩票公益金、罚没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以及政府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等。
第三条 专员办对中央非税收入实施就地监督管理,实施监督管理的方式主要是:就地征收、就地监缴、专项检查。
第二章 监管方式
第一节 就地征收
第四条 财政部授权专员办负责征收的中央非税收入,由专员办就地征缴入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