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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开展2008年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

  评选工作按照从事会计工作、总会计师、注册会计师业务、会计科研及教育、会计管理工作五个系列进行评选。采取各地区、各部门推荐与财政部集中审核相结合、专家评议与社会公众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其中,专家评议意见的评定权重占70%,社会公众投票的评定权重占30%。
  六、评选程序
  (一)评选推荐候选人。各地区及有关部门在接到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后,应采取适当方式评选出本地区、本部门的先进会计工作者,在此基础上,形成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候选人。各地区及有关部门对拟推荐的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候选人,应征求对候选人所在单位行使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如纪检、监察、财税、国有资产管理、证券监督管理等部门的意见;对注册会计师方面的候选人,还应征求同级注册会计师协会的意见,或者由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含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组织评选后向同级财政部门推荐。
  (二)申报候选人材料。各地区及有关部门对经审查无异议的候选人(原则上每个系列最多不超过1人),应组织填写《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候选人推荐表》(附件2)、整理有关材料,并于规定申报截止日期之前将候选人名单及有关材料报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办公室。2008年的评选表彰候选人申报截止日期拟定为8月31日。
  (三)组织评审。收到申报材料后,财政部首先按照评选条件,对候选人资格、事迹材料等进行审查、确认;其次,由财政部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根据评选条件要求,结合候选人的事迹情况,逐一进行评比、打分,按五个系列,以得分高低顺序,遴选出200名正式候选人(每个系列各40人),并通过有关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最后,由财政部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对入围的200名候选人进行评议和无记名投票,并结合社会公众投票情况,评选产生每个系列各前10名候选人(共50人),授予“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称号。
  (四)举行表彰仪式。在北京举行表彰仪式。2008年的评选表彰仪式拟定于12月。
  七、奖励办法
  对获得“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荣誉称号的人员,由财政部颁发荣誉证书,同时给予一定物质奖励。
  八、健全评选表彰机制
  为了使评优工作经常化和制度化,根据我国经济和会计发展的实际需要,在每3年举行一次自上而下的全面评比表彰的同时,财政部每年组织评选表彰10名“XX年度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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