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〇〇八年四月九日
附件1:
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
会计法和《
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表彰办法》,推举和奖励坚持准则、诚信职业、恪尽职守、甘于奉献的杰出会计人物,我部决定组织开展“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有关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
会计法和国家人才强国战略,表彰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中作出突出业绩和重大贡献的优秀会计工作者,树立当代会计工作者楷模,塑造会计行业良好形象,激励会计工作者崇尚诚信、依法理财、开拓创新、勇于奉献,促进社会和谐和市场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二、组织领导
成立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中国会计学会,由刘玉廷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规划、宣传、评选组织等各项日常工作。
成立专家评审委员会,作为评选表彰工作的初评机构。专家评审委员会由有关政府部门、经济界、企业界、会计理论和实务界的专家、学者组成。专家评审委员会成员不得作为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候选人。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以下简称各地方财政部门)和中共中央直属机关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铁道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应当设立相应的机构,负责本地区、本系统评选表彰和推荐工作。
三、评选范围
(一)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其他经济组织中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不含总会计师、财务总监及社会团体、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即会计工作系列;
(二)总会计师(含财务总监及社会团体、行政事业单位、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其他经济组织会计机构负责人),即总会计师系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