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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开展2008年全国会计领军(后备)人才(企业类)培训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开展2008年全国会计领军(后备)人才(企业类)培训的通知
(财会[2008]3号)


中直管理局,铁道部、国管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京、上海、厦门国家会计学院,各中央管理企业,各中央管理金融企业:
  为贯彻《会计法》关于“对会计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工作应当加强”的规定和中共中央“十一五”规划中关于“深入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的要求,进一步加快我国高级会计人才培养,着力造就一批符合社会经济发展要求的高素质、复合型高级会计人才,经研究,我部决定启动2008年企业类全国会计领军(后备)人才培训,并于2008年9月开展培训对象选拔工作,请中直管理局、铁道部、国管局(以下简称中央有关主管单位)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以下简称各省级财政部门)协助我部做好政策宣传、培训对象选拔、考核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名基本条件
  1、遵守《会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诚实守信。
  2、在中央管理企业、中央管理金融企业和省属大型企业担任分管财务的企业负责人、财务部门主要领导及其后备人员,具有开拓创新意识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分析研究能力。
  3、具有经济管理类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较丰富的财务工作经验,从事财务会计工作5年以上;具有高级会计师职务资格或通过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考试。
  4、具有较好的英语水平,能够运用英语进行听、说、读、写。
  5、年龄不超过45周岁;身体健康。
  除个人自愿申请外,中央管理企业、中央管理金融企业可参照上述条件推荐本单位2-3名后备干部参加培训选拔;中央有关主管单位、各省级财政部门可参照上述条件推荐2-3名本部门、本地区、本行业高级会计人才参加培训选拔。
  二、培训对象的选拔
  中央有关主管单位、各省级财政部门根据《财政部2008年会计领军(后备)人才(企业类)培训实施方案》(附件1)所规定的选拔对象、选拔条件及选拔程序,认真组织考生报名、材料审查和选拔考试。有关要求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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