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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南水北调工程征地移民资金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二条 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第101号科目 拨出征地移民资金

  1.本科目核算上级征地移民管理机构向下级征地移民管理机构拨付的征地移民资金。
  2.按规定拨出征地移民资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3.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上级征地移民管理机构累计拨付给下级征地移民管理机构的征地移民资金。
  4.本科目应按接收拨款单位和设计单元工程设置明细账。

  第111号科目 征地移民资金支出

  1.本科目核算各级征地移民管理机构执行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投资概算时发生的支出,包括农村移民安置、城集镇迁建、工业企业迁建、专业项目复建、防护工程建设、库底清理、地质灾害监测防治、税费缴纳及其他费用方面的支出。
  2.本科目应设置下列明细科目:
  (1)农村移民安置支出:核算各级征地移民管理机构按南水北调工程移民投资概算实施农村移民安置的各项支出。本明细科目应设置以下三级明细科目:征用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房屋及附属建筑物补偿费、农副业设施补偿费、小型水利水电设施补偿费、学校及医疗网点调整补助费、基础设施补偿费、搬迁运输费、过渡期生活补助费、移民双瓮厕所及沼气池补助费、移民渔船及渔具补助费、外迁移民专业项目增容费、其他补偿费(含零星果木及林木补偿费、坟墓迁移费、建房困难补助费、临时搬迁道路补助费及其他)。本明细科目应按照农村移民安置的概算项目分别就地安置和外迁安置进行明细核算。
  (2)城集镇迁建支出:核算各级征地移民管理机构按南水北调工程移民投资概算实施城集镇迁建的各项支出。本明细科目应设置以下三级明细科目:新址征地费、基础设施补偿费(含场地平整、室外工程、道路广场、市政公用设施恢复、其他等)、对外连接设施补偿费、居民迁移补偿费、建成区农户迁移补偿费、农村移民进镇迁移补偿费、单位迁建补偿费(含镇内单位和镇外单位)、旧城功能恢复费、其他补偿费。本明细科目应按照城集镇迁建的概算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3)工业企业迁建支出:核算各级征地移民管理机构按南水北调工程移民投资概算实施工业企业迁建的各项支出。本明细科目应设置以下三级明细科目:新址征地费、基础设施补偿费、搬迁运输费、房屋及附属建筑物补偿费、设施及设备补偿费、流动资产搬迁费、停产损失费、其他。本明细科目应按照工业企业迁建的概算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4)专业项目复建支出:核算各级征地移民管理机构按南水北调工程移民投资概算实施专业项目恢复改建的各项支出。本明细科目应设置以下三级明细科目:交通设施恢复改建费(等级公路和桥梁)、渡口及码头改建费、输变电设施恢复改建费、电信设施恢复改建费、广播电视设施恢复改建费、水利水电设施恢复改建费、文物古迹保护费、库周交通恢复费、其他项目补偿费(含输水管道、水文和水位站、库周水准测绘控制网点、国防光缆及其他)。本明细科目应按照专业项目恢复改建的概算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5)防护工程支出:核算各级征地移民管理机构按南水北调工程移民投资概算实施防护工程建设的各项支出。
  (6)库底清理支出:核算各级征地移民管理机构按南水北调工程移民投资概算实施库底清理的各项支出。
  (7)地质灾害监测防治支出:核算各级征地移民管理机构按南水北调工程移民投资概算实施地质灾害监测防治的各项支出。
  (8)税费支出:核算各级征地移民管理机构实施南水北调工程移民投资计划支付的各项税费支出。本明细科目应设置以下三级明细科目:耕地占用税、耕地开垦费、森林植被恢复费、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等。本明细科目应按照缴纳税费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9)其他费用支出:核算分摊到设计单元工程的其他费用支出。
  3.实际发生各项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支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期末,摊入待摊支出时,借记本科目(其他费用支出--××设计单元工程),贷记“待摊支出”科目。
  移民工程完工时,累计征地移民资金支出应转入已完工移民项目的实际成本,借记“已完工移民项目”科目,贷记本科目。
  4.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各级征地移民管理机构累计用于未完工移民项目的征地移民资金支出数。
  5.本科目应按设计单元工程设置明细账。

  第112号科目 待摊支出

  1.本科目核算各级征地移民管理机构按南水北调工程移民投资概算发生的应分摊计入移民项目的各项支出。
  2.本科目应设置下列明细科目:
  (1)勘测规划设计科研费:核算各级征地移民管理机构按南水北调工程移民投资概算为初步设计和技施设计阶段征地移民设计工作所发生的勘测、规划、设计及科研费用。
  (2)实施管理费:核算各级征地移民管理机构按南水北调工程移民投资概算所发生的工资、办公、差旅等经常性管理费用。
  (3)实施机构开办费:核算各级征地移民管理机构按南水北调工程移民投资概算为其启动和运作所发生的配置办公用房、车辆和设备购置及其他开办费用。
  (4)技术培训费:核算各级征地移民管理机构按南水北调工程移民投资概算为提高农村移民生产技能、文化素质和移民干部管理水平所发生的费用。
  (5)监理监测评估费:核算各级征地移民管理机构按南水北调工程移民投资概算所发生的监理费和监测评估费。
  (6)项目技术经济评估审查费:核算各级征地移民管理机构按南水北调工程移民投资概算所发生的项目技术经济评估审查费。
  (7)咨询服务费:核算各级征地移民管理机构按南水北调工程移民投资概算所发生的咨询服务费。
  (8)其他:核算各级征地移民管理机构按南水北调工程移民投资概算所发生的其他待摊支出。
  3.实际发生上述各项支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期末,所有待摊支出应按照合理、系统的方法摊入相关的设计单元项目,借记“征地移民资金支出--其他费用支出(××设计单元工程)”科目,贷记本科目。
  4.本科目期末结转后无余额。

  第121号科目 已完工移民项目

  1.本科目核算已完工的各项设计单元工程的实际成本。
  2.移民项目完工时,累计征地移民资金支出应转入已完工移民项目的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征地移民资金支出”科目。
  3.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已完工移民项目的累计成本。
  4.本科目应按设计单元工程设置明细账。

  第131号科目 现 金

  1.本科目核算各级征地移民管理机构的库存现金。征地移民管理机构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现金管理的规定收支现金。
  2.从银行提取现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收到其他单位交来现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应收款”等科目。
  支出现金时,借记“征地移民资金支出”、“待摊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应设置“现金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计算当日的现金收入合计数、现金支出合计数和结余数,并将结余数与实际库存数进行核对,做到账款相符。
  4.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库存现金数额。

  第132号科目 银行存款

  1.本科目核算各级征地移民管理机构按照规定存入银行的款项。
  2.省级以下征地移民管理机构收到上级征地移民管理机构拨入的征地移民资金、省(市)级征地移民管理机构收到项目法人按合同支付的征地移民资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拨入征地移民资金”科目。实现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收入”科目。
  上级征地移民管理机构按计划向下级征地移民管理机构拨出征地移民资金时,借记“拨出征地移民资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从银行提取现金时,借记“现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支用银行存款时,借记“征地移民资金支出”、“待摊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3.各级征地移民管理机构应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发生的顺序逐笔登记,并结出账面余额。“银行存款日记账”应定期与“银行对账单”核对,至少每月核对一次。月份终了,征地移民管理机构账面结余与银行对账单余额之间如有差额,必须逐笔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并应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4.各级征地移民管理机构应指定专人签发银行支票,不得签发空头支票和远期支票,不准出租、出借支票或将支票转让给别的单位或个人使用,不准将支票交给收款单位代为签发。
  5.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征地移民管理机构实际存在银行的款项。

  第141号科目 应收款

  1.本科目核算各级征地移民管理机构发生的各种应收及暂付款项,包括应收取的各种赔款、罚金、保证金以及其他有关各种应收、暂付款项。
  2.发生各种应收、暂付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
  收回应收、暂付款项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征地移民管理机构应收未收或暂付款项的余额。
  4.本科目应按单位和个人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第151号科目 固定资产

  1.本科目核算各级征地移民管理机构在实施管理过程中使用征地移民资金购买的固定资产。
  2.购买固定资产时,按照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借记“待摊支出--实施机构开办费”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同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固定基金”科目。
  3.各级征地移民管理机构应按照行政事业单位有关规定对固定资产进行管理,保证账实、账账相符。
  4.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征地移民管理机构固定资产的实际成本。

  第201号科目 拨入征地移民资金

  1.本科目核算征地移民管理机构收到上级征地移民管理机构拨入的、或项目法人支付的征地移民资金。
  2.省级以下征地移民管理机构收到上级征地移民管理机构拨入的征地移民资金、省(市)级征地移民管理机构收到项目法人按合同支付的征地移民资金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由上级管理机构(或项目法人)累计拨入的征地移民资金。

  第205号科目 其他收入

  1.本科目核算各级征地移民管理机构在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实施过程中实现的利息收入等。
  2.取得利息等其他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现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实际收到的其他收入金额。
  4.本科目应按收入种类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第241号科目 应付款

  1.本科目核算各级征地移民管理机构应付、暂收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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