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财政部关于印发《南水北调工程征地移民资金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南水北调工程征地移民资金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
(财会[2005]19号)


  为了规范南水北调工程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的会计核算,加强征地移民资金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法规,我部制定了《南水北调工程征地移民资金会计核算办法》,现印发给你们,于2006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附件:南水北调工程征地移民资金会计核算办法

  二〇〇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附件:
南水北调工程征地移民资金会计核算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南水北调工程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以下简称征地移民资金)的会计核算,全面反映和监督征地移民资金的使用情况,加强征地移民资金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管理和使用征地移民资金的各级征地移民管理机构。
  第三条 各级征地移民管理机构应当设置专门的会计机构或专职会计人员,对征地移民资金实行独立核算。
  第四条 征地移民资金的拨付和使用必须遵循专款专用的原则,严禁挤占、截留、挪用。
  第五条 各级征地移民管理机构必须加强会计监督,并且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会计核算一般原则

  第六条 征地移民资金的会计核算应正确划分会计期间,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季度和月份。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会计期末,各级征地移民管理机构应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编制征地移民资金会计报表。年度终了时,应根据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报送会计报表。
  第七条 征地移民资金的会计核算应当真实可靠、全面完整、相关可比、清晰明了、编报及时,以便监督考核征地移民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八条 征地移民资金的会计核算必须以合法的会计凭证为依据,记录和反映各项收支活动。
  第九条 征地移民资金的会计核算应当保证会计指标口径一致,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一致,不得随意变更。

第三章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第十条 各级征地移民管理机构应当根据需要设置会计机构,不具备单独设置会计机构条件的,应当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专职会计人员。
  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会计机构负责人的任免,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各级征地移民管理机构应当根据需要设置会计工作岗位。
  会计工作岗位的设立,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一岗多人,但必须做到钱账分管。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第十二条 会计人员在会计工作中应当遵守职业道德,严守工作纪律,提高工作质量。

第四章 内部控制制度

  第十三条 各级征地移民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使各部门之间、会计机构各岗位之间形成制约关系。
  第十四条 各级征地移民管理机构应当实行岗位责任制,明确会计人员的分工、职权范围、工作标准和考核办法。
  第十五条 各级征地移民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对本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会计报表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六条 各级征地移民管理机构应当建立账务处理程序制度,使本单位的账务组织、凭证传递和会计核算形式科学合理,有利于相互制约,保证会计工作有序进行。
  第十七条 各级征地移民管理机构应当对征地移民资金的拨付、日常财务收支、往来款项等重要经济业务建立审批制度,明确审批程序和有关人员的审批权限,并认真贯彻执行。

第五章 会计科目

  第十八条 各级征地移民管理机构应根据本办法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编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对征地移民资金进行会计核算。
  第十九条 在不违反本办法的前提下,各级征地移民管理机构可以根据核算和管理工作内容自行设置三级明细科目,必要时可建立辅助账。
  第二十条 征地移民管理机构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时,应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或者同时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不能只填科目编号,不填科目名称。
  第二十一条 会计科目名称和编号

序号

编号

资金占用类

总账科目

明细科目

1

101

拨出征地移民资金

 

2

111

征地移民资金支出

 

 

11101

 

农村移民安置支出

 

11102

 

城集镇迁建支出

 

11103

 

工业企业迁建支出

 

11104

 

专业项目复建支出

 

11105

 

防护工程支出

 

11106

 

库底清理支出

 

11107

 

地质灾害监测防治支出

 

11108

 

税费支出

 

11109

 

其他费用支出

3

112

待摊支出

 

 

11201

 

勘测规划设计科研费

 

11202

 

实施管理费

 

11203

 

实施机构开办费

 

11204

 

技术培训费

 

11205

 

监理监测评估费

 

11206

 

项目技术经济评估审查费

 

11207

 

咨询服务费

 

11208

 

其 他

4

121

已完工移民项目

 

5

131

现 金

 

6

132

银行存款

 

7

141

应收款

 

8

151

固定资产

 

9

201

拨入征地移民资金

 

10

205

其他收入

 

11

241

应付款

 

12

251

固定基金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