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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队房地产经营管理规定


  (二)自养性房地产,以减轻看管负担为目的,用于开展种植业、养殖业或以少量租金出租,其收入低于《军队房地产经营租金计价规定》中准成本租金,而等于或超过修缮费与管理费两项因素之和的,经营收益不上缴。从实现自养的第二年起不再领报营房管理费;

  (三)看管性房地产,未开发经营,或以微量租金交地方看管,其收入低于《军队房地产经营租金计价规定》中的修缮费与管理费两因素之和的,按标准领报营房管理费。

  第三十条 上述三类直管房地产,由全军房地产管理局汇总统计上报,按财务供应渠道领报营房管理费,其开支范围和管理办法,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自管房地产中凡是用于经营的营房,从经营的第二年起,不再领报营房管理费。

第六章 奖励与惩罚

  第三十一条 对在房地产经营中严格遵守有关政策、规定并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的规定,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

  第三十二条 对于违反本规定的,分别给予以下处罚:

  (一)对于擅自进行房地产经营,影响军事设施使用和安全保密的,应限期停止经营,并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的规定,给予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对于不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进行房屋的价让(出售)和房地产的互换、换建、合建以及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的,按三总部《关于擅自处理军队房地产问题的处罚暂行规定》处理。

  (三)对于不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擅自出租房地产,或利用房地产开办经济实体的,除责令其按规定补办有关手续外,并处以经营收入10%的罚款。

  (四)对于不按规定申领《许可证》利用房地产开展经营活动,或开展经营后一个月内不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的,除责令补领《许可证》和补办登记注册手续外,并处以经营收入10%的罚款。

  (五)对于不按规定上缴经费者,要限期补缴。对拒不补缴者,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通知,由财务部门从翌年度下拨的正常经费中扣抵,并处以应缴经费数额10%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责任者给予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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