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军队房地产经营管理规定

军队房地产经营管理规定
(1991年5月27日解放军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印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军队房地产的经营管理,充分发挥空余房地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更好地为军队建设服务,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房地产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军队房地产管理部门直接管理的房地产(下称直管房地产)、军队其他单位管理的房地产(下称自管房地产)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 军队房地产的经营,在保证战备、部队住用和保守军事秘密的前提下,坚持保留产权,有偿使用,以房养房,依法经营和集中统一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军队房地产经营的主要方式:

  (一)各类房屋、仓库、设施、场地的出租(代储);

  (二)房屋价让(出售);

  (三)房地产的互换、换建、合建;

  (四)土地使用权的有偿转让;

  (五)利用房地产自办或合办经济实体等。

  第五条 军队房地产管理部门,是军队房地产经营业务的主管部门,对军队房地产的经营负有规划、指导、组织、协调、监督和服务的职能。

  凡利用军队房地产开展经营活动(不含在编农场、军马场和向总后财务部上报会计决算的企业化工厂、军人服务社、企业化招待所),均必须纳入军队房地产管理部门归口管理。

  第六条 除房地产管理部门、行政管理部门和生产经营管理部门外,军队各级机关其它业务部门不准开展房地产经营活动,已经营的要移交给上述部门统一经营;

  师(含)以下作战部队除安排家属子女就业可利用军队空余房地产开办经济实体外,不准进行其他形式的房地产经营活动;

  任何个人不得进行军队房地产的经营活动。

  第七条 利用军队房地产开展经营活动,按以下程序办理手续: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