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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财务管理办法

  第十条 保护基金公司要建立健全库存现金、重要票据和银行存款的管理制度。实行出纳、会计岗位分设,建立健全票据领用办法,定期核对现金账、银行存款日记账和银行对账单,确保库存现金和银行存款账实相符。
  第十一条 保护基金公司要明确固定资产购置或租赁的标准和程序,科学编制固定资产购置、租赁预算。
  第十二条 保护基金公司固定资产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固定资产残值和折旧年限比照金融企业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保护基金公司要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盘点、清查,对盘盈、盘亏、报废、毁损的固定资产,要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第十三条 保护基金用于证券公司被关闭、撤销和破产或被证监会实施行政接管、托管经营等强制性监管措施时,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对债权人予以偿付。

第四章 费用管理

  第十四条 保护基金公司实行费用专户管理,各项费用均由费用专户支付。费用专户由保护基金公司财务管理部门设立和管理。
  第十五条 保护基金公司发生的费用包括人员费用和业务管理费用。其中,人员费用包括:职工工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业务管理费用包括:风险处置专项费用、投资者教育专项费用、业务招待费、电子设备运转费、保险费、邮电费、外事费、印刷费、公杂费、低值易耗品摊销、差旅费、水电费、租赁费(不包括融资租赁费)、修理费、税金、会议费、诉讼费、咨询费、广告费、劳务费、交通费、调研费、拍卖费、通讯费、取暖费、审计费、律师费、董事会批准的其他各项费用等。
  第十六条 保护基金公司支付职工的工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列支,计入人员费用。保护基金公司按规定支付职工的各项工资性的奖金、津贴和补贴,计入工资项目。工资以外的其他人员费用支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保护基金公司要加强对业务招待费、业务专项费用、差旅费、会议费、低值易耗品摊销等费用的管理,明确费用开支标准和审批权限,规范费用开支程序。
  第十八条 保护基金公司在管理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以实际发生数计入相应费用项目。

第五章 财务会计报告

  第十九条 保护基金公司要建立财务管理信息报告制度,及时向财政部报告基金筹集、管理、使用情况和财务收支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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