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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财务管理办法

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财务管理办法
(财政部 2006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保护基金公司)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保护基金公司要严格执行国家金融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向财政部申办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资产评估和股权转让等金融国有资产管理事项。
  第三条 保护基金公司要遵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金融政策,认真做好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完善内部经济责任制,加强内部经济核算,依法缴纳税收,并接受财政部的财务检查和监督。
  第四条 保护基金公司要建立包括固定资产购置、租赁预算、费用预算在内的全面预算制度,年度预算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于每年3月底之前报财政部核准。
  第五条 保护基金公司要确保资本金的安全和完整,实现资本保值增值。
  第六条 保护基金公司会计核算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保护基金公司要建立风险控制和内部审计等制度,明确划分各部门、岗位之间的职责,建立相互监督制约的机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第二章 资金来源和所有者权益

  第七条 保护基金公司的资金来源为《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所规定的基金来源、注册资本金收益、经国家有关机关批准的融资及其他负债。
  第八条 保护基金公司的所有者权益包括资本金、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
  资本金为财政部向保护基金公司注入的注册资本。
  资本公积和盈余公积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比例转入、提取和使用。

第三章 资金运用和固定资产管理

  第九条 保护基金公司的资金运用形式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固定资产、购买国债、中国人民银行债券和中央直属金融机构发行的金融债券以及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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