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国有金融企业试行企业年金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金[2006]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各国有金融企业:
为指导和规范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以下简称国有金融企业)试行企业年金制度,规范国有金融企业出资人、企业和职工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建立有利于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激励约束机制,根据《
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20号)及有关政策,现就国有金融企业试行企业年金制度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试行企业年金制度的原则企业年金是在国家政策指导下,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
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国有金融企业试行企业年金制度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保障性、激励性相结合。
试行企业年金制度应以有利于保障企业职工未来基本生活需要为原则,同时应根据企业长期发展战略、人力资源配置及内部分配制度改革的需要,完善激励机制和薪酬分配制度。
(二)效率优先、兼顾公平。
试行企业年金制度要与职工个人的贡献挂钩,促进企业经济效益增长,同时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年金制度要覆盖企业为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全体职工。
(三)兼顾出资人、企业和职工利益。
试行企业年金制度应充分考虑企业的承受能力,量力而行,不能互相攀比,不能加重企业负担,不能损害出资人利益、影响企业的长远发展。
二、试行企业年金制度的基本条件
(一)具备相应的经济能力。
1.一般国有金融企业须具备以下条件:
(1)企业盈利并完成董事会或财政部核定的考核指标,亏损企业在实现扭亏之前不得试行企业年金制度;
(2)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且年度考核达到财政部核定的行业标准中等(含中等)以上;
(3)企业资本充足率、偿付能力充足率及净资本负债率等风险控制指标满足行业监管部门的要求。
2.政策性金融机构要完成财政部核定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因改制剥离不良资产而亏损的存续金融企业,要累计减亏10%(含)以上,并完成财政部核定的年度考核指标。上述财务数据应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其中,海外上市的国有金融企业以中国会计准则下经审计的财务数据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