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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一)保险兼业代理人资格申报表(一式三份);

  (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四)保险兼业代理人资格申报电脑数据盘;

  (五)被代理保险公司《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六)中国保监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中国保监会对经核准取得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单位颁发《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

  第九条 《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有效期限为三年,保险兼业代理人应在有效期满前二个月申请办理换证事宜。

  第十条 保险兼业代理人由于名称或主营业务范围变更而需变更《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的内容时,应在三个月内向中国保监会申请办理变更事宜。

  第十一条 保险兼业代理人在发生合并或撤销、解散等事宜而不再具备保险兼业代理资格时,应在一个月内向中国保监会交回《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

第三章 代理关系管理

  第十二条 保险公司只能与已取得《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的单位建立保险兼业代理关系,委托其开展保险代理业务。

  第十三条 保险兼业代理人代理业务范围以《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核定的代理险种为限。

  第十四条 保险兼业代理人应将《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放置于营业场所的明显位置。

第四章 执业管理

  第十五条 保险公司与兼业代理人建立代理关系时,有责任确定兼业代理人具备《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

  第十六条 保险公司应确保所属兼业代理人:

  (一)委托代理险种在《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允许的范围内;

  (二)经过相应的专业培训。

  第十七条 保险兼业代理人只能在其主业营业场所内代理保险业务,不得在营业场所外另设代理网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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