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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保监发[2000]144号)


北京、上海、广州保监办,各保监办筹备组,各保险公司: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保险中介市场的管理,规范保险兼业代理行为,维护保险市场秩序,我会制定了《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在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会报告。

  特此通知。

  二OOO年八月四日

  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保险兼业代理人的管理,规范保险兼业代理行为,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促进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保险兼业代理人是指受保险人委托,在从事自身业务的同时,为保险人代办保险业务的单位。

  第三条 保险兼业代理人从事保险代理业务应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遵循自愿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 保险兼业代理人在保险人授权范围内代理保险业务的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由保险人承担。

第二章 代理资格管理

  第五条 保险兼业代理人资格申报及有关内容的变更,应由被代理的保险公司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核准。

  第六条 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 具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

  (二) 有同经营主业直接相关的一定规模的保险代理业务来源;

  (三) 有固定的营业场所;

  (四) 具有在其营业场所直接代理保险业务的便利条件。

  第七条 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格,应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下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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