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煤炭应急储备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1年9月2日 财建[2011]39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规范和加强国家煤炭应急储备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国家煤炭应急储备建设方案和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联合印发的《国家煤炭应急储备管理暂行办法》,经商国家发展改革委,我们制定了《国家煤炭应急储备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煤炭应急储备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
国家煤炭应急储备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国家煤炭应急储备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联合制定的《国家煤炭应急储备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煤炭应急储备是指中央政府委托煤炭、电力等企业 (以下简称承储企业)在重要煤炭集散地、消费地、关键运输枢纽等地(以下简称储备点)建立的,用于应对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导致煤炭供应中断或严重不足情况,由中央政府统一调用的煤炭储备。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煤炭应急储备的财政财务管理行为。从事国家煤炭应急储备收储、保管、轮换和管理的承储企业及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国家煤炭应急储备财务管理遵循“银行贷款、财政补助,自负盈亏、保障应急”的原则。
第二章 补助内容和标准
第五条 国家煤炭应急储备所需资金原则上由银行贷款解决,各银行在坚持信贷原则;保障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对承储企业给予贷款,承储企业要按时还本付息。
第六条 中央财政对承储企业国家煤炭应急储备银行贷款或占用资金给予利息补助;对承储企业国家应急煤炭储备发生的场地占用费、保管费等费用给予定额补助。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到位后,承储企业自负盈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