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ISO常任理事国中国工作委员会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标委外[2009]9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务院各有关部委、行业协会、集团公司,有关单位:
为建立和完善ISO常任理事国中国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工作机制,确保委员会工作效率,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及《参加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和国际电工委员会(IEC)技术活动的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制定了《ISO常任理事国中国工作委员会管理规定》,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ISO常任理事国中国工作委员会管理规定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参加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和国际电工委员会(IEC)技术活动的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一、管理职责
(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统一规划、协调、组建和管理“ISO常任理事国中国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工作委员会)。秘书处设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国际合作部。
(二)工作委员会是指导和协调我国实质性参与ISO标准化活动的机构,负责跟踪、研究和参与ISO核心管理层的各项活动,反映我国在参与ISO标准化活动中的利益。
二、工作任务
(一)跟踪和研究ISO的发展战略、新技术领域等重要管理和技术政策。提出我国参与ISO标准化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实施措施的建议。
(二)研究提出ISO管理机构投票文件的投票意见,按时投票。
(三)积极提出需要在ISO高级管理层给予推动和支持的工作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