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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调整对延长外国人拘留审查监视居住期限审批权限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调整对延长外国人拘留审查监视居住期限审批权限的通知
(公通字[2011]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对外国人拘留审查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月;对于案情重大、复杂的,经商以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对外国人监视居住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对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六个月。对无法立即遣送处境,释放后无法保证安全的,经省级公安机关批准,拘留审查和监视居住时间可以延长至国籍认定并被遣送出境为止。”为提高执法效率,及时处理有关对外国人拘留审查、监视居住案件,公安部决定对外延长外国人拘留审查、监视居住期限的审批权限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公安机关根据本地工作实际,可以授权本省、自治区地(市)级公安机关审批对外国人延长拘留审查、监视居住期限以及审批延长至国籍认定并被遣送出境为止,并报省级公安机关备案。即,县级公安机关办理的对外国人拘留审查、监视居住的案件,需要延长拘留审查、监视居住期限以及延长至国籍认定并被遣送出境位置的,由地(市)级公安机关审批,并报省级公安机关备案;地(市)级公安机关办理的对外国人拘留审查、监视居住的案件,需要延长拘留审查、监视居住期限以及延长至国籍认定并被遣送出境为止的,由本级公安机关决定,并报省级公安机关备案。

  二、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依法对外国人延长拘留审查、监视居住至国籍认定并被遣送出境为止的,应当由省级公安机关审批:

  (一)同一案件涉及10人以上的;

  (二)违法嫌疑人60周岁以上的;

  (三)违法嫌疑人16周岁以下的;

  (四)违法嫌疑人为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1周岁婴儿的外国妇女的;

  (五)违法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的;

  (六)其他案情重大复杂、易引起外交纠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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