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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总预算会计管理基础工作规定》的通知

第二章 岗位和人员管理

  第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财政国库管理要求和财政总预算会计业务需要,遵循制衡、高效原则,科学设置财政总预算会计工作岗位,岗位设置不得交叉、重复。

  第七条 财政总预算会计管理基础工作岗位包括账户管理岗位、资金调度岗位、审核岗位、支付岗位、会计核算岗位、监督管理岗位等:

  (一)账户管理岗位,主要负责对国库单一账户、财政专户、零余额账户和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等进行管理;

  (二)资金调度岗位,主要负责分析财政资金结构和收支变动情况,预测财政资金流量,科学合理调度财政资金;

  (三)审核岗位,主要负责依据预算对用款计划、支付申请等进行审核;

  (四)支付岗位,主要负责对支付申请及相关单据要素进行复核,并开具支付凭证;

  (五)会计核算岗位,主要负责对各类财政资金收支、债权债务、往来款项和上下级财政间结算等事项进行核算,并负责组织日常对账、编报会计报告;

  (六)监督管理岗位,主要负责对财政部门内部资金收付管理和预算单位财政资金使用实施会计监督。

  第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岗位责任制,按照岗位设置要求和不相容职务相分离原则,足额配备相关人员,明确岗位人员职责分工:

  (一)负责开具支付凭证人员不得管理支付业务专用印章,不得兼管会计核算工作;

  (二)负责管理支付业务专用印章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核算工作;

  (三)负责管理信息系统人员不得兼管财政总预算会计具体业务工作;

  (四)其他需要相分离的工作,应当由不同人员负责。

  第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严格设定总预算会计业务管理信息系统使用和管理人员的操作权限,加强密码和密码设备管理,禁止未经授权人员使用业务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选用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从事财政总预算会计工作:

  (一)坚持原则、廉洁奉公;

  (二)具有良好的品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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