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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2008年中央财政对产粮(油)大县奖励办法的通知

  3、产油大县奖励资金比照产粮大县奖励,与省级财力状况挂钩,不同地区采取不同的奖励系数。
  (三)产油大县奖励资金不作为财力性补助资金,作为鼓励油料产业发展的专项补助资金。
  三、奖励资金的拨付
  (一)中央财政对产粮大县的奖励,坚持“测算到县、拨付到县”的原则,奖励资金直接测算分配到县。
  (二)中央财政将产油大县奖励资金测算分配到省。各省级财政部门按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奖励入围标准,确定奖励入围的县级单位,并依据分县统计年鉴数据及奖励权重测算、拨付到县,同时应及时将奖励资金分配情况报财政部备案。
  (三)产粮大县奖励资金由中央财政拨付到省级财政;省级财政在收到奖励资金后,必须在两周内将奖励资金全部拨付到县级财政,不得在省、地级财政留用,更不得擅自挪用。省级财政部门要尽快制定产油大县奖励资金对县补贴方案,力争在三周内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县。
  四、奖励资金的用途
  (一)今年新增的奖励资金不再作为财力性补助,要全部用于支持粮食、油料产业发展,重点用于贷款贴息、地方农业保险保费补助、流通设施改造、粮油精深加工与生产、支持粮油安全等方面的支出。
  (二)存量部分的奖励资金继续作为财力性转移支付,由县财政统筹安排,合理使用。地方财力困难缓解后,也要用于保障粮油安全等方面支出。
  (三)奖励资金的使用要继续坚持有利于缓解县乡财政困难、有利于提高使用效率、有利于促进粮食安全的原则。奖励资金不得违规购买、更新小汽车,不得新建办公楼、培训中心,不得搞劳民伤财、不切实际的“政绩工程”、“形象工程”等。
  五、奖励资金的管理与监督
  (一)省级财政要结合本省实际,制定对奖励资金具体的落实意见或实施办法,加强奖励资金管理,确保奖励资金及时、足额、直接拨付到产粮(油)大县。
  (二)由省级财政部门牵头,会同省级农业等部门建立对产粮(油)大县、以及辖区内分县粮食生产的动态监测制度,及时跟踪基础数据的变化。对分县粮油生产情况,各省级财政部门要对县(市)级单位上报的基础数据严格把关,并应在8月底前将上年分县正式统计年鉴的相关资料复印件及电子版报财政部经济建设司。
  (三)各省级财政部门对产粮(油)大县奖励资金使用的监管要健全监督机制,加强监督力度,切实做好追踪问效工作。对产粮(油)大县奖励资金的使用情况,年度终了后,各省级财政部门要在次年1月底前将产粮(油)大县资金使用情况及使用成效报财政部备案。对违反财经纪律、违规使用奖励资金的,中央财政将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享受奖励政策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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