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2008年中央财政对产粮(油)大县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为了保证国家粮食安全,促进我国粮食、油料产业发展,逐步缓解产粮(油)大县财政困难,调动地方政府抓好粮食、油料生产的积极性,2008年中央财政继续实行对产粮大县的奖励政策,同时统筹考虑对产油大县的奖励。现就2008年奖励办法通知如下:
一、产粮大县奖励资金的分配
(一)奖励入围条件
1、2008年继续将2007年中央财政给予奖励的县列入奖励范围,原则上不扩大奖励范围。
2、在2007年产粮大县奖励县范围内,对粮食产量或商品量特大的超级产粮县,用新增资金追加奖励。入围条件为:2002年至2006年五年平均粮食产量或商品量分别位于全国产粮大县前100名的县。
(二)奖励资金分配
2008年产粮大县奖励资金的分配,坚持存量与增量结合、激励与约束并重的原则。具体包括:
1、2007年奖励资金保持存量不变。
2、增量资金对超级大县奖励。资金分配继续以粮食商品量、粮食产量、粮食播种面积作为奖励因素,三个因素所占权重分别为50%、25%、25%。
3、新增超级大县奖励资金不与财力困难县挂钩,不与省级财力状况挂钩,中央财政实行同一的奖励系数。
4、经国务院批准,对国家粮食安全作出突出贡献的省给予奖励。
(三)测算数据来源
1、测算数据主要以分县分年的统计年鉴为准。
2、分县的粮食产量、粮食播种面积按五年(2002年至2006年)的数据进行算术平均计算。粮食商品量按粮食产量扣除农民“三留粮”(口粮、饲料粮、种子用粮)测算。
二、产油大县奖励资金的分配
(一)奖励入围条件
鉴于我国油料生产地区差异大、品种差异大等原因,中央财政不统一设定产油大县的奖励入围条件。由省级人民政府按照“突出重点品种、奖励重点县(市)”的原则确定具体的奖励条件,入围后各县享受的奖励资金不得低于100万元;奖励办法必须公开、公正、透明,奖励资金安排要突出重点,不得撒“胡椒面”。
(二)奖励资金分配
1、以《中国统计年鉴》公布的2004年至2006年分省统计数据和有关部门正式统计资料为依据,按照行业主管部门提供的各品种折油脂比率,将油料(含油料作物、大豆、棉籽、油茶籽,下同)三年平均产量折算的油脂产量作为奖励因素。
2、为鼓励我国油菜籽和大豆的生产,对油菜籽增加奖励系数20%;对大豆予以油料奖励的同时,已纳入产粮大县奖励部分不剔除。棉籽按其折油脂产量的50%予以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