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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批准GB16151.1-2008《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1部分:拖拉机》等国家标准第1号修改单的函

  二十、将第14.3条修改为:
  “轮式自走式联合收割机应至少装有:前照灯(有远、近光)2只、前位灯2只、后位灯2只、前转向信号灯2只、后转向信号灯2只、倒车灯2只、制动灯2只、作业照明灯2只(1只照射割台前方,1只照射卸粮区)。割幅大于等于3 m的应有危险报警闪光灯。有驾驶室的联合收割机应装驾驶室照明灯。”
  二十一、将第14.4条修改为:
  “履带式联合收割机应至少装有:前照灯2只、作业照明灯2只(1只照向割台前方,1只照向卸粮区)。半喂入联合收割机还应装有1只照射作物进入主滚筒情况的作业灯。”
  二十二、将附录A修改为:

  附录A
  (资料性附录)
  各类收割机与本部分条款的对应表

条款号

轮式自走式联合收割机

履带式联合收割机

悬挂式联合收割机

半喂入

全喂入

3.1

3.3

3.6

3.8

3.10

3.12

3.16

3.18

3.19

3.20

9.1~9.4

9.5

10.1~10.4

10.5

11.1

11.2~11.3

14.3

14.4

14.7

14.8

14.9

注:“√”表示适用本条款,“―”表示不适用本条款;其它没有列入的条款,分别适用于轮式自走式联合收割机和履带式(半喂入、全喂入)联合收割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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