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3:
GB16151.12-2008《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12部分:谷物联合收割机》国家标准第1号修改单
本修改单经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于2009年6月10日批准,自2009年7月1日起实施。
GB16151.12-2008《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第12部分:谷物联合收割机》国家标准修改内容如下:
一、将前言中“本部分的3.1、3.3、3.9、3.11~3.22、4.2、4.4、4.5、7.2~7.9、9.1、9.4、9.5、10.1、10.2、10.5、11.1、11.2、12.2、12.4、12.5为强制性条款,其余条款为推荐性。”修改为:
“本部分的3.1、3.3、3.9、3.11~3.22、4.2、4.4、4.5、7.2~7.9、9.1、9.4、9.5、10.1、10.2、10.5、11.1、11.2、12.2、12.3、12.4、12.5、12.8、12.9、14.9为强制性条款,其余条款为推荐性。”
二、将前言中“增加了使用说明书、发动机编号、车架编号的要求;”修改为:
“增加了发动机型号、整机型号、出厂编号的打印要求;”
三、在第2章规范性引用文件中增加 “NY 345.2 联合收割机号牌”。
四、将第3.1条中的“…标牌应标明商标品牌、收割机型号、发动机标定功率、总质量、出厂编号、出厂年月及生产制造厂名。…”修改为:
“…标牌应标明商标或品牌、收割机型号、发动机标定功率、总质量、出厂编号、制造年月及生产制造厂名…。”
五、将第3.1条中的“…整机型号和出厂编号应打印在机架,对无机架的应打印在不能拆卸的构件上,易见且易于拓印的部位。打印字高为10 mm,深度不小于0.3 mm,型号在前,出厂编号在后。在出厂编号的两端应打印起止标记。” 修改为:
“…整机出厂编号应打印在机架上,对无机架的应打印在不能拆卸的构件上,易见且易于拓印的部位。打印字高为10 mm,深度不小于0.3 mm。在出厂编号的两端应打印起止标记。”
六、将第3.9条“收割机动态环境噪声和操作者操作位置处噪声(驾驶员耳位噪声)的限值应符合表1规定。”修改为:
“新注册收割机动态环境噪声和操作者操作位置处噪声(驾驶员耳位噪声)的限值应符合表1规定。”
七、将第3.10条修改为:
“链条、胶带、缆索、转轮、转轴等外露传动机件及风扇进风口、割刀端部、茎秆切碎器端部和发动机排气管高温处,会对人体产生伤害的地方,应设置防护板(罩、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