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将第4.9条中的“轮式拖拉机运输机组的比功率应不小于4.0 kW/t。”修改为:“拖拉机运输机组的比功率应不小于4.0 kW/t。”
六、将第5.3条修改为:
“应有水温和机油压力的指示装置,且能正常工作。蒸发式水箱应有水位指示器。”
七、将第8.5条修改为:
“转向机构应保证平稳转向,最小转向圆半径应符合产品技术文件要求。”
八、将第9.1.3条修改为“制动最大操纵力:a)踏板应不大于600N;b)手柄应不大于400N。”
九、将第9.4.2条的表3修改为:
表3 制动力和制动力平衡要求
拖拉机类型
| 制动力总和与整机重量的百分比
| 轴制动力与轴荷a的百分比
| 制动力平衡要求
|
空载
| 前轴
| 后轴(或其他轴)
|
前轴有制动功能的轮式拖拉机及运输机组
| ≥60
| ≥60
| ≥60
| 在制动力增长全过程中同时测得的左右轮制动力差的最大值,与全过程中测得的该轴左右轮最大制动力中大者之比,对于前轴应不大于20%;对于后轴(或其他轴)应不大于24%。
|
前轴无制动功能的轮式拖拉机及运输机组
| ≥60b
| -
| ≥60
|
手扶拖拉机运输机组及手扶变型运输机
| ≥35
| -
|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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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用平板制动检验台检验时应按动态轴荷计算。
b前轴无制动功能的轮式拖拉机及运输机组的制动力总和与整机重量的百分比不计算前轴制动力和前轴重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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